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18)闽0102执异50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周训财,男,汉族,1962年10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委托代理人:洪XX,福建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祺祎,福建XX律师。
申请执行人:中国XX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古田XX。
法定代表人:李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X,福建XX律师。
被执行人:福州XX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横XX106。
法定代表人:吴XX,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念XX,男,汉族,1984年6月27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陈XX,女,汉族,1985年2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罗源县。
被执行人:吴XX,男,汉族,1989年6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被执行人:吴X,男,汉族,1969年5月27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被执行人:吴XX,男,汉族,1963年3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平潭县。
被执行人:福建XX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王庄街道珠宝路2号珠宝城XX。
法定代表人:吴XX,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福建XX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王庄街道珠宝路2号珠宝城XX。
法定代表人:吴XX,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XX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州XX公司、念XX、陈XX、吴XX、吴X、吴XX、福建XX公司、福建XX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6)闽0102执3548号】,利害关系人周训财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经审查终结。
异议人周训财的异议请求:请求法院从案涉房产拍卖收入中划扣应由被执行人吴XX缴纳的一手房买卖契税、二手房买卖增值税及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事实与理由:2018年3月16日异议人参与法院组织的网络拍卖,以最高价成功竞福州市××镇××橡树××(××))10#楼304服饰单元(预售合同号:YRXXX)房产。异议人于2018年3月16日及2018年3月23日,向法院指定账户汇入该次拍卖保证金及拍卖余款,合计XXX元。
根据异议人向福州市不动产房屋登记和交易中心反馈的情况,异议人竞得的上述房产的原产权人尚未完成产权初始登记,未缴纳相关契税,也未缴纳转让二手房过程中的增值税及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因而无法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根据该中心提供的《商品房和二手房买卖税、费一览表》,有关费用均应由原所有人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网上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法院公布的《网络司法拍卖公告》第七条明确规定,异议人仅承担过户登记手续所涉及的税、费。根据前述司法解释及拍卖公告,在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原一手房买卖契税当然由原所有人承担,而二手房转让产生的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也应依法由被执行人吴XX承担。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国税函【2005】869号)第四条规定,鉴于人民法院实际控制纳税人因强制执行活动而被拍卖、变卖财产的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协助税务机关依法优先从该收入中征收税款。因此,前述应由被执行人吴XX承担的案涉房产一手房买卖及二手房转让产生的税费,应由法院协助税务机关从拍卖收入中划扣、征收。
鉴于上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异议人特此提出异议,请求法院及时依法划扣有关税费,以促使有关拍卖手续尽快完成,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执行人答辩如下:法院已告知公示拍卖财产产权转移产生的全部税费的承担及支付方式,异议人周训财应已知悉。案涉房屋《拍卖公告》已载明案涉房屋的预售合同号为YRXXX,表明该房屋的状态为尚未办理一手房东的初始分户登记,即表明案涉房屋存在一手房契税等税、费尚未缴纳。《拍卖公告》第7条明确写明“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及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竞买须知》第12条写明:“本次拍卖活动成交价不含拍卖标的物交割、过户时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和税费。”
故法院已告知公示拍卖财产即案涉房屋产权转移产生的全部税费的承担、支付方式,明示一切税费由竞拍人承担并且成交价不含税费,竞拍人应已知悉。司法拍卖系法院的司法行为,非一般的商业行为,由法院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确定拍卖不动产过户产生的一切税、费由竞拍人承担,合法有效,本案异议人的异议于法无据应予驳回。
异议人周训财为了说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A1、《网络司法拍卖公告》,以此说明异议人仅承担过户登记手续所涉及的税、费。
证据A2、《商品房和二手房买卖税、费一览表》,以此说明案涉房产一手房买卖契税、二手房转让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应由被执行人吴XX承担。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中国XX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州XX公司、念XX、陈XX、吴XX、吴X、吴XX、福建XX公司、福建XX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依法查封、拍卖被执行人吴XX位福州市××镇××橡树××(××))10#楼304服饰单元(预售合同号:YRXXX)房产。
2018年2月5日,福州XX公司作出《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报告第八条载明,涉案房产市场价值为633万元,税费测算为卖方税费94950元、买方税费189900元。2018年3月15日,本院依法进行司法拍卖,并发布网络司法拍卖公告,在公告第七条载明: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及其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
2018年3月16日,异议人参与网络拍卖,以最高价成功竞买福州市××镇××橡树××(××))10#楼304服饰单元(预售合同号:YRXXX)房产。异议人于2018年3月16日及2018年3月23日,向法院指定账户汇入拍卖保证金及拍卖余款,合计人民币XXX元。
本院认为,涉案房产由华XX公司出售给被执行人吴XX,但至上述房产拍卖成交,该房产未办理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人仍未由华XX公司变更为被执行人吴XX,亦未缴纳相关税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因网上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及本院发布的《网络司法拍卖公告》第七条规定: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及其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费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的表述有所不当,应予改正。异议人作为买受人仅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承担标的物过户登记的税费及手续费,异议人向本院主张其不应承担被执行人吴XX买受开发商房屋需缴纳的一手房买卖契税、二手房买卖增值税及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的异议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异议人尚未缴纳上述税费,上述税费可由异议人先行垫付后,再从拍卖款中优先支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异议人周训财的异议请求成立。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员 赵 南
人民陪审员 朱小英
人民陪审员 薛洁云
二〇一八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