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民间借贷纠纷

  • 债权债务
  • (2016)京03民终878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周爱国律师
代理被上诉方,积极应诉,案件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详情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6)京03民终87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10月28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XX,北京市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XX,男,1977年2月3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可亮,北京市XX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5民初字第6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将**偿还的11万元认定为偿还的本金基础上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并由刘XX承担本案上诉费用。事实和理由:刘XX提交的证据显示“[本金]40万[期限]90天[利息]16万(已支付11万)”,该部分款项年利率明显过高,故**偿还的11万元应认定为**支付刘XX的部分借款本金。

  刘XX辩称:不同意**的上诉请求。**于2015年8月13日将11万元支付给刘XX,该11万元是95万元借款利息的一部分。

  刘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立即偿还刘XX借款本金人民币95万元及利息人民币5万元;2.依法判令**以95万元人民币为基数,从2016年1月1日开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双倍计息,直至还清刘XX全部欠款为止;3.由**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14年1月25日,**向刘XX出具欠条,内容为:“李XX”因资金周转向刘XX借款50万元;于2015年7月11日向刘XX**向刘XX出具欠条,内容为:“李XX”向刘XX借款45万元;于2015年12月2日**向刘XX出具欠条,内容为:“李XX”因一年前向刘XX借款之利息,2015年12月末偿清本金及利息100万元。刘XX主张以现金方式支付**65万元,银行转帐30万元。诉讼中,**只认可收到银行转帐借款30万元,否认收到现金,认可“李XX”为其本人。**提交银行交易记录,2015年8月13日、2016年1月25日分别支付刘XX11万元、2万元,共计13万元。

  一审开庭时,刘XX出示手机内短信原件(对方电话号码188XXXXXXXX,双方均认可是**的电话),2016年1月22日、25日短信内容为**向刘XX借款95万元,争取本月25号偿还70万元,期间以利息形式还款11万元,其余款项确定后书面形式立字为证。

  一审法院认为:**虽主张醉酒后向刘XX出具的借条,实际未收到借款。但**在2016年二次向刘XX明确表示尚欠95万元,**为成年人,其应当可以预见其做出该意思表示所应承担的责任,故对**之辩解,一审法院难以采信。刘XX与**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刘XX要求**偿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刘XX与**约定还款利息及自愿偿还11万元的利息,不超过法定利息标准,但**已偿还2万元应自本金中扣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一、**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给付刘XX人民币930000元及利息50000元;二、驳回刘XX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中,当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二审期间,**对共向刘XX借款95万元之事实未提出异议,本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

  **主张其支付的11万元应自本金中扣除,不应作为支付刘XX的利息。因**分别于2014年1月向刘XX出具50万元借款借条、于2015年7月向刘XX出具45万元借款借条,而其向刘XX支付该11万元的时间为2015年8月13日,针对刘XX已实际支付**的借款而言,至2015年8月13日时,11万元利息并未超过法律规定之上限。虽双方聊天记录中有“[本金]40万[期限]90天[利息]16万(已支付11万)”之表述,但该内容系**自己作出,刘XX并未对此进行确认,且该内容与2016年**作出的“从刘XX处借款总计95万元整,期间以利息形式还款11万元”的内容相左,故对**关于其支付的11万元应自本金中扣除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 黎

  审 判 员  杜丽霞

  代理审判员  常洪雷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马XX


  • 2016-10-10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被上诉人
  • 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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