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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与曹XX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9)赣0121民初3511号
建设工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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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与曹XX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21民初3511号
原告:XX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技术开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XXXX0121MA35NB4X8W。
法定代表人:刘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该公司员工。
被告:曹XX,男,196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江西省瑞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南,江西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XX公司与被告曹XX劳动争议一案中,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XX公司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XX公司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XX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俊欣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李X
书记员卢XX
  • 1970-01-01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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