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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与曹XX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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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与曹XX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21民初3511号 原告:XX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技术开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XXXX0121MA35NB4X8W。 法定代表人:刘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该公司员工。 被告:曹XX,男,196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江西省瑞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南,江西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XX公司与被告曹XX劳动争议一案中,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XX公司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XX公司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XX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俊欣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李X 书记员卢XX
  • 南昌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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