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XX,汉族。
委托代理人:汪志宏,江苏XX律师。
被告:生XX,汉族。
委托代理人:金X,东台市五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XX诉被告生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XX于2014年1月20日申请程序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XX负担。
审 判 长 吴海燕
代理 审 判员 杨小英
人民 陪 审员 吴瑞根
书记员(代) 孙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