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何XX与生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债权债务
  • (2013)东安商初字第008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汪志宏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何XX,汉族。


委托代理人:汪志宏,江苏XX律师。


被告:生XX,汉族。


委托代理人:金X,东台市五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XX诉被告生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XX于2014年1月20日申请程序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XX负担。


审  判  长 吴海燕


代理 审 判员 杨小英


人民 陪 审员 吴瑞根



书记员(代) 孙XX


  • 2014-01-20
  • 东台市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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