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X,男,汉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汪志宏,江苏XX律师。
被告仇XX,男,汉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高峰,江苏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诉被告仇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X于2014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从程序上撤回对被告仇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X撤回对被告仇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XX负担。
审 判 员 杨为民
人民陪审员 唐镜明
人民陪审员 程XX
书 记 员 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