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王XX与仇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债权债务
  • (2013)东商初字第1083-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汪志宏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王XX,男,汉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汪志宏,江苏XX律师。


被告仇XX,男,汉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高峰,江苏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诉被告仇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X于2014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从程序上撤回对被告仇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X撤回对被告仇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XX负担。


审 判 员  杨为民


人民陪审员  唐镜明


人民陪审员  程XX



书 记 员  王XX


  • 2014-02-20
  • 东台市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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