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行,住所地在东台市望海东XX。
负责人魏XX,行长。
委托代理人丁X。
委托代理人汪志宏,江苏XX律师。
被告沈XX,村民。
被告金XX,村民。
被告王XX,居民。
被告沈XX,居民。
被告黄XX,居民。
被告崔XX,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行与被告沈XX、金XX、王XX、沈XX、黄XX、崔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行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沈XX、金XX、王XX、沈XX、黄XX、崔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行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行撤回对被告沈XX、金XX、王XX、沈XX、黄XX、崔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XX负担(已履行完毕)。
审 判 长 杜云昌
代理审判员 华 佳
代理审判员 丁XX
书 记 员 黄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