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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行与沈XX、金XX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债权债务
  • (2014)东时商初字第0080-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汪志宏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行,住所地在东台市望海东XX。


负责人魏XX,行长。


委托代理人丁X。


委托代理人汪志宏,江苏XX律师。


被告沈XX,村民。


被告金XX,村民。


被告王XX,居民。


被告沈XX,居民。


被告黄XX,居民。


被告崔XX,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行与被告沈XX、金XX、王XX、沈XX、黄XX、崔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行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沈XX、金XX、王XX、沈XX、黄XX、崔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行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行撤回对被告沈XX、金XX、王XX、沈XX、黄XX、崔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XX负担(已履行完毕)。


审 判 长  杜云昌


代理审判员  华 佳


代理审判员  丁XX



书 记 员  黄XX


  • 2015-01-13
  • 东台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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