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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X与张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婚姻家庭
  • (2014)东开民初字第019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汪志宏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伍X,居民。


委托代理人汪志宏,江苏XX律师。


被告张X,居民。


原告伍X与被告张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XX独任审判,于2014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伍X及其委托代理人汪志宏,被告张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伍X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初夫妻感情一般。因被告不尊重原告,没有家庭责任心,且性格专横、脾气暴躁,稍不如意,便对原告大打出手,原告整日生活在家庭暴力的恐惧之中,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早日解除这一不幸的婚姻,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约18万元(存款);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张X辩称:原告要求离婚事实和理由不成立,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初,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审理中,因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未果。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的结婚证等证据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伍X与被告张X离婚。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伍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银行:盐城市XX,帐号:40×××21,户名: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在上诉期满的次日起7日内仍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周XX



书记员  周 礼


附录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 2014-05-26
  • 东台市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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