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刘X与崔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4)东灶民初字第039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汪志宏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刘X,村民。


委托代理人汪志宏,江苏XX律师。


被告崔X,村民。


委托代理人孔XX,江苏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与被告崔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X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刘X负担。


审判员  王XX



书记员  姜XX


  • 2014-12-15
  • 东台市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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