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X,村民。
委托代理人汪志宏,江苏XX律师。
被告崔X,村民。
委托代理人孔XX,江苏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与被告崔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X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刘X负担。
审判员 王XX
书记员 姜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