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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行与张XX、姜XX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债权债务
  • (2014)东商初字第060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汪志宏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行,住所地东台市望海东XX。


负责人魏XX,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X,该行职工。


委托代理人汪志宏,江苏XX律师。


被告张XX,居民。


被告姜XX,居民。


被告段XX,居民。


被告余XX,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行与被告张XX、姜XX、段XX、余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行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行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行承担。


代理审判员  储鹏杰



书 记 员  张佳婷


  • 2014-08-26
  • 东台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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