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行,住所地东台市望海东XX。
负责人魏XX,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X,该行职工。
委托代理人汪志宏,江苏XX律师。
被告张XX,居民。
被告姜XX,居民。
被告段XX,居民。
被告余XX,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行与被告张XX、姜XX、段XX、余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行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行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行承担。
代理审判员 储鹏杰
书 记 员 张佳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