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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徐XX等与公主岭市XX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8)浙0282民初131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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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徐XX等与公主岭市XX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慈溪市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82民初1313号之一
原告:王XX,男,1971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赏彩霞,浙江XX律师。
原告:徐XX,女,197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男,1971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系原告徐XX丈夫。
被告:公主岭市XX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XX。
法定代表人:安XX,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XX**。
主要负责人:赵XX,该中心支公司经理。
被告:安XX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XX**航空国际商务中心********。
主要负责人:孙XX,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男,该中心支公司员工。
被告:XXX,男,198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榆树市。
被告:曹XX,男,198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新绛县。
原告王XX、徐XX与被告公主岭市XX公司、中国XX公司、安XX公司、XXX、曹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X、徐XX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
审 判 长  许XX
人民陪审员  张川川
人民陪审员  陈建敏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
代书 记员  董XX
  • 1970-01-01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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