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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XX故意毁坏财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浙江省慈溪市XX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0282刑初628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单位慈溪市某休闲茶吧(普通合伙),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XXXX827918X7。
法定代表人童XX,执行事务合伙人(未到庭)。
诉讼代理人胡XX(特别授权),浙江XX律师。
被告人虎XX,男,1997年3月20日出生于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回族,文盲,农民,家住昭通市昭阳区,2015年7月因吸毒被浙江省余姚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后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现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2月13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辩护人赏彩霞,浙江XX律师,慈溪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8)5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虎XX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单位慈溪市某休闲茶吧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郑军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单位慈溪市某休闲茶吧的诉讼代理人胡XX、被告人虎XX及辩护人赏彩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7年8月初,张X(已起诉)因向位于慈溪市浒山街道XX某号的某酒吧推销饮料遭拒,并与某酒吧业主童XX发生口角,遂起意泄愤。尔后,张X指使被告人虎XX及马X愿(另案处理)先后纠集邓某、马X1、杨X、马X2、马X3(均已起诉)等人,先后三次损毁某酒吧,造成某酒吧外墙窗玻璃、大门、各类品牌酒和酒具等物品毁坏,物品损失总计价值人民币72419元,并影响某酒吧的正常经营活动。具体如下:
8月9日凌晨张X柯指使被告人虎XX纠邓某义杨X飞马X2亚等人至某酒吧,持锤子等毁坏某酒吧外墙窗玻璃,造成损失计人民币1292元。
同月12日凌晨,张X指使被告人虎XX纠集邓某、杨X、马X2、马X3至某酒吧,持斧头、喷漆罐等毁坏某酒吧外墙窗玻璃、大门、品牌酒若干,造成损失合计人民币18036元。
同月14日凌晨,张X指使被告人虎XX及马X愿纠集邓某、马X1、杨X、马X2、马X3等人至某酒吧,持钢管等毁坏某酒吧外墙窗玻璃、品牌酒若干、酒具若干等,造成损失合计人民币53091元。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虎XX结伙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惩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单位慈溪市某休闲茶吧诉称,由于被告人虎XX的犯罪行为使其遭受经济损失,要求被告人虎XX赔偿财物损失人民币94518元及因上述物品损坏造成的停业损失人民币150000元,合计人民币244518元。为证明上述事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单位慈溪市某休闲茶吧向法庭提供了价格认定结论书、收款收据、预结账单、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
诉讼代理人胡XX请求法庭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单位的诉讼请求。
被告人虎XX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单位慈溪市某休闲茶吧的经济损失,表示愿意赔偿,但目前无赔偿能力。
辩护人赏彩霞辩护,被告人虎XX因法律意识淡薄,出于朋友义气参与犯罪,系初犯、偶犯,能当庭自愿认罪,请求对被告人虎XX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17年8月初,张X(已另案起诉)因向位于慈溪市浒山街道XX某号的某酒吧(工商登记为慈溪市某休闲茶吧)推销饮料遭拒,并与某酒吧业主童XX发生口角,遂起意泄愤。尔后,张X等人指使被告人虎XX及马X愿(另案处理)先后纠集邓某、马X1、杨X、马X2、马X3(均已另案起诉)等人,先后三次损毁某酒吧,造成某酒吧外墙窗玻璃、大门、各类品牌酒和酒具等物品毁坏,物品损失总计价值人民币72419元,并影响某酒吧的正常经营活动。具体如下:
8月9日凌晨,张X等人指使被告人虎XX纠集邓某、杨X、马X2等人至某酒吧,持锤子等毁坏某酒吧外墙窗玻璃,造成损失计人民币1292元。
同月12日凌晨,张X等人指使被告人虎XX纠集邓某、杨X、马X2、马X3至某酒吧,持斧头、喷漆罐等毁坏某酒吧外墙窗玻璃、大门、品牌酒若干,造成损失合计人民币18036元。
同月14日凌晨,张X等人指使被告人虎XX及马X愿纠集邓某、马X1、杨X、马X2、马X3等人至某酒吧,持钢管等毁坏某酒吧外墙窗玻璃、品牌酒若干、酒具若干等,造成损失合计人民币53091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虎XX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单位慈溪市某休闲茶吧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同案犯张X、邓某、马X1、杨X、马X2、马X3的供述、被害单位慈溪市某休闲茶吧业主童XX的陈述、证人励栋、童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视频资料说明、监控截图、现场及被损物品照片、物损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抓获经过及被告人虎XX的身份信息、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单位慈溪市某休闲茶吧的营业执照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虎XX伙同他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虎XX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赏彩霞请求对被告人虎XX从轻处罚的相关合理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由于被告人虎XX的犯罪行为致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单位慈溪市某休闲茶吧遭受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单位慈溪市某休闲茶吧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其诉讼请求中无证据证明及其他超出法律规定的费用,本院均不予支持。诉讼代理人胡XX的合理代理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虎XX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13日起至2022年2月12日止。)
二、被告人虎XX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单位慈溪市某休闲茶吧财物损失人民币72419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单位慈溪市某休闲茶吧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倪 东 海
人民陪审员 周XX
人民陪审员 杨 法 弟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邹XX(代)
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相关条文
第一百一十七条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相关条文
18.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
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