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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XX、钟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浙江省慈溪市XX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282执406号
申请执行人:罗XX,男,196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委托代理人:赏彩霞,浙江XX律师。
被执行人:钟XX,男,196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本院在执行(2016)浙0282民初6480号申请执行人罗XX与被执行人钟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钟XX尚欠申请执行人罗XX借款5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应承担诉讼费8800元、执行费7400元,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钟XX作出限制消费令,并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钟XX名下的位于慈溪市庵东XX的房屋一处,但该房屋的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现不宜处置,被执行人钟XX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治军
审 判 员 莫建江
代理审判员 沈 炀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代书 记员 施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