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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XX与沈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甬慈逍商初字第97号
原告:董XX,农民。
委托代理人:赏彩霞,浙江XX律师。
被告:沈XX,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XX诉被告沈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XX于2013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沈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XX撤回对被告沈XX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538元,减半收取计769元,由原告董XX负担,于本裁定送达之日交纳本院。
代理审判员 阮 珂
二〇一三年二月十九日
代书 记员 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