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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XX与蒋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甬慈执民字第3174号
申请执行人:胡XX,男,197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经济开发区海南村中心6队,公民身份号码:330XXXX1973********。
委托代理人:杨XX,浙江杨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赏彩霞,浙江杨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蒋XX,女,197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崇寿XX同兴1队,公民身份号码:330XXXX1974********。
本院在执行(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211号胡XX与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蒋XX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本案被执行人蒋XX尚欠胡XX人民币1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应承担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甬慈执民字第317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寿XX
审 判 员 莫XX
代理审判员 靳 春 营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X(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