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XX,居民。
委托代理人汪志宏,江苏XX律师。
被告丁XX,居民。
被告吴XX,教师。
委托代理人陈XX,东台市梁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受丁XX、吴XX共同委托)。
被告吴XX,村民。
被告崔XX,居民。
被告丁XX,教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XX与被告丁XX、吴XX、吴XX、崔XX、丁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催交,原告在指定期限内既未补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周XX负担。
审 判 长 杨 彬
审 判 员 吴海燕
人民陪审员 吴瑞根
书 记 员 周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