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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XX与丁XX、吴XX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债权债务
  • (2012)东安民初字第005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汪志宏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周XX,居民。


委托代理人汪志宏,江苏XX律师。


被告丁XX,居民。


被告吴XX,教师。


委托代理人陈XX,东台市梁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受丁XX、吴XX共同委托)。


被告吴XX,村民。


被告崔XX,居民。


被告丁XX,教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XX与被告丁XX、吴XX、吴XX、崔XX、丁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催交,原告在指定期限内既未补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周XX负担。


审 判 长  杨 彬


审 判 员  吴海燕


人民陪审员  吴瑞根



书 记 员  周XX


  • 2012-05-15
  • 东台市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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