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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X与江苏XX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 劳动工伤
  • (2015)东民初字第065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汪志宏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周X,居民。


委托代理人汪志宏,江苏XX律师。


被告江苏XX公司,住所地东台市城东新区南XX。


负责人季XX,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X与被告江苏XX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周X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周X负担。


代理审判员  潘佳文



书 记 员  宋XX


  • 2015-05-11
  • 东台市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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