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王X、王XX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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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鲁1482刑初59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XX,男,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系被害人刘XX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XX,女,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系被害人刘XX之母。
诉讼代理人杨秀梅,山东XX律师。
被告人王X,男,汉族,出生于山东省禹城市,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禹城市,居住地为禹城市。2013年12月9日因犯伪造企业印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4年2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于2016年11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X,山东XX律师。
辩护人王X,山东XX律师。
被告人王XX,男,汉族,出生于山东省禹城市,文盲,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禹城市,居住地为禹城市。因涉嫌非法拘禁,于2016年11月2日被禹城市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次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7月28日,经本院决定,继续由禹城市公安局对其取保候审。
禹城市人民检察院以禹检公诉刑诉[2017]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王XX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当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在诉讼过程中,刘XX近亲属刘XX、杨XX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不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合并审理。禹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X、刘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X及其辩护人刘X、王X,被告人王XX,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XX、杨XX及其诉讼代理人杨秀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审判委员会审议,现已审理终结。
禹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X与被害人刘XX于2015年11月份结婚,婚后二人分居两地。2016年9月13日,刘XX提出离婚。2016年9月16日前后,王X在德州见到刘XX发现其怀了别人的孩子,但刘XX矢口否认。后二人一直因为离婚退还彩礼钱及刘XX是否怀孕的问题争论不下,直到2016年10月1日,二人签订了离婚协议和B超协议,约定经B超检查,刘XX如果怀孕了,刘XX退还王X彩礼钱及三金;如果没有怀孕,王X需另支付刘XX6万元钱。2016年10月10日,刘XX及母亲杨XX来禹城处理二人离婚事宜。当天下午4时许,刘XX母女拿着刘XX在德州市人民医院做的未怀孕的B超报告到达被告人王XX家中,但王家不认可此B超结果,要求刘XX在王家人到场的情况下再重新检查,刘XX不同意。两家因此发生争吵,刘XX母女欲离开,王X拽着刘XX不让离开并动手打了刘XX一巴掌,李XX在推刘XX上楼的过程中与刘XX产生矛盾,动手打了刘XX两巴掌。后村干部、派出所民警先后到场调解,两家约定次日去高新XX派出所处理相关事宜,刘XX母女随民警离开。
2016年10月11日上午,王X与刘XX母女在高新XX派出所进行调解未果,杨XX自行离开。王X、李XX等人禁止刘XX离开,并在高新XX办公楼内外寸步不离刘XX,直至下午办公人员下班一行人才离开高新XX办公楼。走出办公楼后,刘XX欲先行离开时,被告人王X和李XX将其阻拦,王X、王XX将其夹坐在汽车后排座上拉至王XX家中。当晚刘XX睡于北侧卧室,王XX、李XX睡于南侧卧室,王X睡于客厅,为防止刘XX夜间逃跑,睡觉前王X将两把椅子挡在家中防盗门内侧。2016年10月12日吃过早饭后,王X借故将刘XX的手机从窗户扔到外面的池塘里。后王X、王XX、李XX一直在家看守刘XX。直到下午4时许,王XX外出,晚饭前归来。晚上9时许,被告人王XX去39号楼王X家中睡觉,为防刘XX晚上离开,临走时在门外将防盗门门锁用钥匙锁上。2016年10月13日凌晨,刘XX在北侧卧室窗户爬出逃离过程中坠楼死亡,经法医鉴定,刘XX系胸腹腔脏器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2016年10月13日凌晨5时10分许,被告人王XX从39号楼返回22号楼途中,发现被害人刘XX坠楼身亡,遂立即返回22号楼家中通知王X,并让王X拨打110报警。后二被告人在现场等待民警到来。
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如下:1、到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王XX、李X、王X等的证言:3、被告人王X、王XX的供述与辩解;4、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生物物证鉴定书、遗传关系鉴定书、禹城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6、监控录像、出警记录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X、王XX非法拘禁他人,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致人死亡)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X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构成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XX、杨XX要求对二被告人因非法拘禁导致刘XX死亡的行为从重处罚,要求二被告人赔偿丧葬费28635元、死亡赔偿金680240元、处理丧葬费事宜误工费2000元、精神抚慰金10万元,共计810875元。后其当庭表示,丧葬费数额由法院依照法定数额确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认为王X、王XX的行为不构成自首,虽然王X在第一时间拨打了110报警电话,但其二人并没有对非法拘禁的关键事实和经过如实供述,建议法院对二被告人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从重处罚。
被告人王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
王X的辩护人刘X辩称,王X的行为不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没有剥夺刘XX的人身自由,其行为不具有非法性,刘XX的死亡结果与王X的行为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认为王X的行为不够成犯罪。王X的辩护人王X辩称,本案中王X对刘XX只是进行了一定的人身限制,还没达到剥夺人身自由的程度,刘XX在家中可以自由生活,并保持通信畅通,王X在此期间也没有对刘XX实施暴力以及威胁性的语言,不存在不堪忍受的情节。王X的行为与刘XX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因此,王X的行为不构成非法拘禁罪。
被告人王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但认为其并没有怎么着刘XX,不构成非法拘禁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X与刘XX于2015年11月份结婚,婚后,王X在禹城工作,刘XX在德州工作,二人分居两地,很少在一起生活。2016年中秋节前夕,王X去德州岳父家送礼,看到刘XX不在其父母家,就打电话说想跟她见面,刘XX提出离婚要求。中秋节后,王X约刘XX在德州见面,见面后发现刘XX肚子大了像是怀孕了,就问刘XX是否怀孕,刘XX矢口否认,后二人一直因为离婚退还彩礼钱及刘XX是否怀孕的问题争论不下,其间,王X还持菜刀去刘XX父亲所在单位闹事,被当地派出所出警调解。直到2016年10月1日,王X与刘XX二人签订了离婚协议和B超协议,约定经B超检查,刘XX如果怀孕了,就退还王X彩礼钱及三金;如果没有怀孕,王X需另支付刘XX6万元钱。2016年10月10日,刘XX及母亲杨XX来到禹城处理二人离婚事宜,当天下午4时许,刘XX母女拿着刘XX在德州市人民医院做的显示未怀孕的假B超单到达王XX家中,但王X及其家人不认可此B超结果,要求刘XX在王家人到场的情况下再重新检查,刘XX不同意,两家因此发生争执,王X及其部分亲属还动手打了刘XX几巴掌,后村干部、派出所民警先后到场调解,两家约定次日去高新XX派出所处理相关事宜,刘XX母女随民警离开。
2016年10月11日上午,王X与刘XX母女在高新XX派出所进行调解,刘XX仍然拒绝去当地医院做B超,其母杨XX见事情久调不下遂打电话让刘XX的父亲到派出所附近接其离开,留下刘XX单独处理此事。王X、李XX(王X之母,2016年11月7日死亡)等人怕刘XX离开,坚持让刘XX去禹城市的医院做B超检查是否怀孕,以便解决离婚问题,就在高新XX办公楼内外寸步不离刘XX,直至下午办公人员下班一行人才离开高新XX办公楼。走出办公楼后,刘XX欲先行离开时,被告人王X和李XX将其阻拦,王X、王XX(王X大爷)将其夹坐在汽车后排座上拉至王XX家中。当晚刘XX睡于北侧卧室,王XX、李XX睡于南侧卧室,王X睡于客厅,为防止刘XX夜间逃跑,睡觉前王X将两把椅子挡在家中防盗门内侧。2016年10月12日吃过早饭后,王X因与刘XX说话时其一直摆弄手机心生不满,将其手机从窗户扔到外面的池塘里。上午10时许,秦X(王X亲友)来到王XX家中说要劝劝刘XX,秦X到时刘XX自己在北侧卧室,秦X跟其聊了几句后刘XX要求用秦X的手机给其父母打电话,秦X将手机给刘XX。刘XX拨打了其父亲刘XX的电话,刘XX当时在开车,其母杨XX接的电话,骗刘XX说其刚办理完出院,让她有什么事情过一个小时再打过来。当天王X、王XX、李XX三人一直在家中看守刘XX,下午4时许,王XX外出去楼下整理垃圾,晚饭前归来。晚上9时许,被告人王XX去39号楼王X家中睡觉,为防止刘XX晚上离开,临走时在门外将防盗门门锁用钥匙锁上,因为其知道家中防盗门有问题,在外面锁上以后在里面用钥匙也打不开。2016年10月13日凌晨,刘XX在北侧卧室窗户爬出逃离过程中坠楼死亡,经法医鉴定,刘XX系胸腹腔脏器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2016年10月13日凌晨5时10分许,被告人王XX从39号楼返回22号楼途中,发现刘XX坠楼身亡,遂立即返回22号楼家中通知王X,并让王X拨打110报警,后二被告人在现场等待民警到来。
经过DNA检验鉴定,确定刘XX确实怀孕,且其腹中胎儿的生物学父亲是安X,安X在刘XX婚前曾与其是恋人关系,在刘XX婚后也与其发生过性关系,且在案发前直至2016年10月12日凌晨其一直与刘XX保持微信联系。但安X已将微信聊天记录全部删除,经禹城市公安局网安部门对安X手机进行提取,无法恢复安X与刘XX的微信联系内容。
另查明,被告人王X2013年12月9日因犯伪造企业印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4年2月14日刑满释放。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认定的证据证实:
(一)证人证言
1、王XX(王X的大爷)证实,2016年10月10日下午3点左右,刘XX及其母亲在王X家楼下,因离婚事宜与王X家人发生争吵,其不让刘XX离开。民警到场后,经劝说双方约定次日去有关部门处理,刘XX母女遂跟随民警离开。11日,其和李X、王X、李XX在高新XX派出所与刘XX在重新做B超上产生分歧,刘X杨XX以管不了为由先行离开,直到下午派出所下班,王X、李XX等一直寸步不离看守着刘XX。晚7时许,其和王X将刘XX夹坐在后排座上坐车回家。12日其在王X楼下或者对门观察王X家的动静,13日凌晨5时许听说刘XX出事了。
2、李X(王X的姐夫)证实,2016年10月10日下午4时许,其和王X返回富华XX时,看到刘XX母女在楼下与李XX、王XX等人在争吵,其听说发生争执时刘XX先踹了李XX(王X的大姨)一脚,李XX就扇了刘XX两巴掌。刘XX拿来一个显示没怀孕的B超单子,王X不相信,后来派出所的民警和大队书记都去了,让第二天都去派出所调解。11日上午8时许,其开车拉着王X、王XX先去的高新XX派出所,李XX随后赶到,上午10时许,王X想拽着刘XX去做检查被派出所民警制止;中午刘XX叫来一辆出租车,因王X紧跟着她,刘XX未能成功离开。下午5点半以后,其和王X把刘XX夹坐在汽车里回到富华XX。12日上午,其和秦X、王X、王XX一直在观察王XX家的动静,13日早上5点10分左右,接到王X的电话说刘XX跳楼了,到现场后,看见王X正在打110,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后其离开现场找律师咨询。
3、秦X(李X的亲戚)证实,2016年10月11日下午3、4点钟其到达高新XX派出所时看见刘XX叫了一辆出租车,她上车后王X及其母亲说要坐车就去妇幼保健院,刘XX就下了出租车。当晚7点多,秦X开车拉着他们回到王XX家楼下,随后离开。12日上午10时许,其来到王X家,刘XX自己在北侧卧室,其就进卧室跟她聊天,刘XX对其说她的手机被王X扔了,要用秦X的手机给父母打个电话,秦X就把手机给她。她打完后说她爸爸一个小时后再回过来,之后也没有接到刘XX父亲的电话。
4、王X(王X的姐姐)证实,刘XX和王X婚后长期分居,很少回来。2016年10月10日下午其看见刘XX母女在和王X、李XX争吵,刘XX拿出一张显示没有怀孕的B超单子,王X让她去当地医院检查,刘XX不去。争吵中其和李XX各打了刘XX一巴掌,后刘XX母女随民警离开。11日上晚上7点,王X、刘XX与李XX走出派出所,刘XX想走,王X拽其胳膊,后秦X开车,李X坐副驾驶,其大爷王XX与王X坐在车后排两侧,刘XX坐在车后排中间回家。
5、李XX(王X的大姨)证实,刘XX与王X结婚后一直外出打工,2016年10月10日其看到王X、李XX、王XX、王X、李X与刘XX、杨XX、张XX在王XX家楼下争吵,刘XX用脚踹了其腹部两下,其打了刘XX两巴掌。
6、姜XX(高新XX派出所保洁人员)证实,2016年10月11日早上8点左右,其看见一对年轻夫妻在高新XX派出所吵吵钱和怀孕的事情,上午10点左右,女方的母亲对女儿说“我管不了了,不管你了”就先离开了。下午2点左右,女的想打车离开但没走成,其当时听男方家里人说“别拽她,咱不动她”,后双方一直待到下午下班的事实。
7、昝某全(高新XX政府门岗值班人员)证实2016年10月11日其值班期间听见有一伙人在派出所后院吵吵,并看到派出所后门停下一辆车,有一个女的蹲在地上的事实。
8、王X卫(王X家同单元402住户)、芦XX(402住户)、冯XX(102住户)、韩XX(201住户)、崔XX(202住户)证实,刘XX于2016年10月13日凌晨坠楼身亡,除证人芦XX在凌晨1时许听到楼下有人脚落地的声音外,其他证人夜里都未发现异常。同时证实,刘XX结婚后很少回来,2016年10月10日王X家人和刘XX在楼下争吵过。
9、安X证实,其与刘XX认识有五六年了,开始是恋人关系,后来因为家里不愿意就没在一起。2011年安X结婚,2015年刘XX结婚,婚后其和刘XX仍然保持着不正当的男女关系。2016年10月10日,其听刘XX说刘XX母女去禹城和对方调解离婚事宜时有人打了她;11日男方不让她离开及下午3-4点钟,刘XX向其要了200元打车钱,但男方不让她走直到晚上被人架上车回到男方家的事实。12日凌晨刘XX微信告诉其说父母都不管她想自杀,之后直到13日出事,其和刘XX一直没联系。
10、王X(前油坊村主任)证实,其在王X结婚时和2016年10月10日见过刘XX两次,2016年10月10日下午3点半左右,其看到王X及家人和刘XX母女在争论是否退彩礼钱和刘XX是否怀孕,随后民警赶到调解,刘XX母女随民警离开。后没再参与此事直到刘XX坠楼。
11、张XX(刘XX的姨夫)证实,2016年10月10日下午,刘XX和她母亲与王家人争论彩礼的问题,村干部和派出所民警到场调解及10月11日早上8点半,其送刘XX母女去派出所的事实。
12、杨XX(刘XX的母亲)证实,王X和刘XX在2016年中秋节后闹离婚,并签了离婚协议。2016年10月10日下午,其和刘XX来禹城找王X解决离婚事宜,在楼下与王X及家人发生了争吵,王XX要扣住刘XX,王X、王X及其大姨动手打了刘XX,其打110报了警。在民警的工作下,其母女离开王家。11日上午,其母女来到高新XX派出所,王X等人不让刘XX离开,并寸步不离跟着刘XX,10时30分许,其先行离开派出所。12日上午,其和刘XX的父亲接到刘XX用陌生号码打来的电话,其骗刘XX说其刚办理完出院,让她过一个小时再打过来。13日早5点接到王X前一天晚上10时发送的有事打王X手机的短信。13日14时许得知刘XX去世。
13、刘XX(刘XX的父亲)证实,2016年10月11日刘XX母女与王X一家去禹城市高新XX派出所处理离婚事宜,刘XX母女要离开时,王X一家拦着不让走,说必须要去做鉴定,刘XX又说什么也不去,因为其妻子杨XX身体不好,所以其把杨XX先接走了。下午6点左右,刘XX在派出所期间给其打电话说对方不让她走,出了门就往车上拽,对方说不拿钱就扣人。11号晚上他也没联系刘XX,因为王X家要求去做个检查,刘XX就是不去,所以他当时也有点生气。12日上午10点半左右,其接到刘XX用陌生号码给他的手机打电话,其妻子接电话骗她说因为这事儿昨天住院了,正在办理出院手续,让她一个小时后再打过来,之后再没有联系刘XX,想着他们都是成年人,应该自己承担并解决问题。其它与杨XX证实的内容一致。
14、高XX(禹城市中医院急诊科护士)、高XX(禹城市中医院急诊科医生)证实,2016年10月13日5点多,其二人接120急救中心电话出诊坠楼患者,到达现场后,经检查确定坠楼者已死亡。
15、李XX证实,案发前,王X和刘XX因为离婚事宜发生矛盾,2016年10月10日下午,刘XX在其工作的地方与其发生口角,并动手打了李XX,后刘XX母女到了王XX楼下家中双方就刘XX是否怀孕争执不下并报警,民警给予调解。10月11日早上,王X去派出所处理此事,下午2、3点王X把其叫到派出所看着刘XX直到黑天。期间刘XX欲打出租车离开,王X不让刘XX走。派出所下班后,刘XX想自己走,其就上前挡在她跟前,王X拽着她往回走,后刘XX坐车跟王X等人回到王XX家中。当晚直至13日凌晨,王X一直在王XX家中,未曾离开。12日早上看到家门口内侧放了两把椅子,不知是谁放的,但知道是为防止刘XX逃跑放的。12日上午,王X和刘XX吵吵起来,王X把刘XX的手机夺过去扔了。
(二)勘验检查笔录及侦查实验笔录等
1、现场勘验笔录两份
(1)2016年10月13日6时30分至12时55分对禹城市高新XX富华XX22号楼3单元302室王XX家及该楼3单元门口西北侧绿化带进行勘验的情况,附现场勘验制图6张,现场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各一份。
该勘验笔录证实,经对禹城市高新XX富华XX22号楼3单元302室王XX家及该楼3单元门口西北侧绿化带勘验,发现在绿化带内有一血迹、三处压痕,在压痕3东北方向砖路上有一女性尸体,该尸体呈头南足北右侧卧位状,尸体下方压有一花方格上衣外套,该外套上沾有杂草。
在王XX家勘验发现,其家门为一单扇外开铁质防盗门,防盗门向北靠餐厅东墙有两把黄色椅子,阴面北XX的双人床上有一黑色挎包,包内有两份离婚协议书、一份B超检查报告单、一份门诊病历。床头南侧有一双黑色皮靴,皮靴拉链呈打开状。
北XX双人床向北为一窗户,在该窗户窗台南缘、栅栏最上端栏杆上、东窗框有手印、指印若干,窗台中部有穿袜残缺足迹,分别取擦拭物提取。窗户外侧窗框有1处指印痕迹,窗户最下端在窗户底边框上有擦痕,各取擦拭物1份。
北XX窗户与楼下二楼窗户之间,有一栅栏,该栅栏上有两处蹬擦痕迹,二楼窗户与楼下一楼窗户之间有一栅栏,该栅栏底部向内侧偏移,栅栏底部有一擦划痕迹。(说明刘XX并非直接从窗户往下跳,而是试图沿该窗户往楼下攀爬的过程中坠落)
(2)2016年11月11日15时00分至16时20分因该案件现场疑难、复杂,对现场进行复勘,重点勘验检查北XX窗户情况,复勘过程中对王XX家防盗门,北XX门、北XX墙上灯开关拍照,对22号楼方位及富华XX方位拍照。
2、侦查实验笔录一份(2016年11月11日),证实王XX家防盗门若在门外用钥匙锁好后,屋内人员持钥匙,不能打开该防盗门门锁。附:钥匙的提取笔录一份。
(三)鉴定意见
1、德公物鉴DNA字〔2016〕3304号,证实在送检的北XX窗户内侧2处指印擦拭物、外侧1处指印擦拭物、外侧底部1处擦痕擦拭物及栏杆1处掌印擦拭物上均检出人的DNA分型,支持为刘XX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
2、(德)公(物)鉴(DNA)字〔2016〕3337号,证实在排除同卵双胞胎的前提下,安X是刘XX腹中死胎的生物学父亲,从遗传学角度已经得到科学合理的确信。
3、(禹)公(刑)鉴(尸)字〔2016〕第12号,附:尸检照片21张,证实刘XX系胸腹腔脏器破裂致失血休克死亡。
4、禹城市公安局电子物证实验室勘验报告书,禹公(网安)勘〔2016〕0052号,该证据是安X手机中涉案相关信息的提取、固定,但未提取到案发前后安X与刘XX的通信内容。
(四)书证
1、王X、李XX及王XX三人基本信息各一份,证实王X、王XX、李XX的身份信息。
2、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一份,证明李XX已于2016年11月7日死亡。死亡原因为呼吸心跳骤停。
3、禹城市公安局民警吴国、候善乐署名的情况说明两份,证实2016年10月10日17时50分许,吴国带领侯XX、王XX两名辅警到达王X家,得知王X和刘XX正在闹离婚,王家人不认可刘XX提供的未怀孕的B超结果,双方因为彩礼和刘XX是否怀孕一事发生争执,吴XX便告诉双方及家人,此事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不能动手打架,更不能限制人身自由,并告知双方第二天上午可以去派出所处理。随后刘XX及其母亲,姨夫和出警人员离开前油坊社区。(有出警视频为证)2016年10月11日8时30分左右,王X、李X(王X姐夫)、王XX和刘XX及其母亲先后来到派出所。吴XX带领其进行了法律咨询但双方仍有争执,后又建议其到法院起诉。大约10时许,侯XX看到王X还有两名妇女要求刘XX去做B超将她向车上拽,候善乐立即进行制止。大约17时30分,刘XX又再次来到吴XX的办公室,告诉吴XX说王X不让她走,19时左右,两人一块从高新XX办公大楼一楼大厅后门离开。
4、禹城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派出所赵军关于10月11日值班情况的说明一份,证实2016年10月11日上午10时左右,看到2名妇女和1名青年男子坐在开发区办公楼一楼大厅连椅上直至18:30分左右,其中1名年轻妇女(后来知道叫刘XX)说那两个人不让她走。
5、到案说明一份,证实2016年10月13日5时许,被告人王X报警称其妻子刘XX从窗户跳楼自杀,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该女性已经死亡。2016年11月2日,民警电话通知王X、王XX、李XX到禹城市车站派出所接受询问。在询问过程中,以上三人供述了案发时(2016年10月10日至10月13日)的相关细节。2016年11月2日,禹城市公安局将涉嫌非法拘禁罪的犯罪嫌疑人李XX刑事拘留,被告人王XX因患有严重疾病看守所不予羁押,被该局于2016年11月3日采取取保候审;2016年11月3日将涉嫌非法拘禁罪的被告人王X刑事拘留。
6、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出所人员信息、王X前科情况各一份,证实王X于2013年12月9日因犯伪造企业印章罪,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2月14日刑满释放。
7、拘留证一份、德州市看守所暂不予收押证明一份,证实2016年11月2日,禹城市公安局决定对被告人王XX执行拘留,送德州市看守所羁押。德州市看守所认为王XX经健康检查属于暂不予收押情形之一,未接收。
8、禹城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情况说明一份,证实经网安部门对安X手机进行提取,无法恢复案发前几天安X与刘XX的微信联系内容。
9、禹城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办案说明一份,证实案卷材料中所提及的“前油坊社区”的小区,门牌名为“富华XX”。
10、禹城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办案说明一份,证实①卷一第1页,“接处警情况登记表”中,处警单位应为“开发区派出所”。②2016年10月13日该局接到报警受理该案,2016年10月24日该局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2016年11月2日该局经查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属于该局管辖,对该案立案侦查。
11、刘XX基本信息及证明一份,证实刘XX的身份信息及死亡情况。
12、王X、王XX非法拘禁案相关情况分析说明一份,证实刘XX坠楼死亡后第一落地点的分析意见及刘XX体表挫擦伤形成原因分析。分析刘XX坠落后并没有当场死亡,现场有从坠落点向硬化路面爬行的行为,爬行过程中因内脏破裂出血逐渐加重致其死亡。
13、禹城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证实该局在侦办该案过程中,对死者刘XX体内婴儿血样分别与王X、安X的血样进行DNA鉴定,刘XX体内婴儿血样为依法定程序尸检过程中所取。按照该局规定,凡是进入办案区人员,都进行指纹、DNA血样采集,王X及安X血样即二人在进入该局办公区后,侦查员进行信息采集时获得。
(五)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王X供述,王X与其妻子刘XX于2015年11月份结婚,婚后二人分居两地,刘XX很少回家居住。2016年9月13日,刘XX提出离婚。2016年中秋节后,王X在德州见到刘XX看到其肚子大了,怀疑其怀了别人的孩子,但刘XX矢口否认怀孕。后二人一直因为离婚退还彩礼钱及刘XX是否怀孕的问题争论不下,直到2016年10月1日,二人签订了离婚协议和B超协议,约定刘XX经B超检查如果怀孕了,二人离婚,刘XX退还王X彩礼钱及三金;如果没有怀孕,王X需另支付刘XX6万元钱。2016年10月10日,刘XX及母亲杨XX来禹城处理二人离婚事宜。当天下午四时许,刘XX母女拿着刘XX在德州市人民医院做的显示未怀孕的B超报告到达王XX家中,但王家不认可此B超结果,要求刘XX在王家人到场的情况下再重新检查,刘XX不同意。两家因此发生争吵,王X及其部分亲属打了刘XX几巴掌。后村干部、派出所民警先后到场调解,两家约定次日去高新XX派出所处理相关事宜,刘XX母女随民警离开。
2016年10月11日上午,王X与刘XX母女在高新XX派出所进行调解未果,杨XX自行离开。王X、李XX等人禁止刘XX离开,并在高新XX办公楼内外寸步不离刘XX,直至下午办公人员下班一行人才离开高新XX办公楼。走出院外后,刘XX欲先行离开时,又被王X和其母亲李XX阻拦。最后李X开车过来,刘XX被王X和王XX夹坐在车后排座上拉至高新XX前油坊社区22号楼3单元302室王XX家中。当晚刘XX睡于北侧卧室,王XX、李XX睡于南侧卧室,王X睡于客厅,睡觉前王X将两把椅子挡在家中防盗门内侧,以防刘XX夜间逃跑。2016年10月12日吃过早饭后,王X想找刘XX谈重新做B超的事,但刘XX只顾玩手机对王X置之不理,王X遂将刘XX的手机夺过来从窗户扔到外面的池塘里。后王X、王XX、李XX一直在家看守刘XX。直到下午4时许,王XX外出,晚饭前归来。晚上9时许,王XX去39号楼王X家中睡觉,为防刘XX晚上离开,临走时在门外将防盗门门锁用钥匙锁上。2016年10月13日凌晨,发现刘XX跳楼死亡,王X电话报警。
2、被告人王XX供述,2016年10月10日晚6时下班回家看到刘XX母女在其家中与家人发生争执,王X不让刘XX离开。后经派出所民警调解,刘XX母女离开,当晚王X回自己的婚房休息。11日早上王X和王XX去派出所,下午6时许,其接到王X的电话说王X把刘XX留下了。其赶到派出所,晚7时许,刘XX想离开时,王X拽住刘XX不让刘XX离开,其上前劝说刘XX,后王X、刘XX、王XX、李X等人乘车回家。当晚,刘XX在北侧卧室睡觉,王XX和李XX在南侧卧室睡觉,王X在客厅沙发上睡觉。12日早上吃过早饭后,刘XX一直在玩手机,王X就夺过她的手机从窗户扔到楼西侧的沟里了。当天王XX、李XX、王X都在家看守刘XX。12日晚上王XX去王X的39号楼上休息,临走时怕刘XX跑,用钥匙在防盗门外锁了两道。13日早上,其起床后从39号楼回22号楼的途中发现刘XX跳楼死亡,就让王X打电话报警。
(六)视听资料
王X报警通话录音、2016年10月11日高新XX办公楼一楼大厅、派出所楼道、值班室等监控录像及10月10日派出所民警出警录像等。
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王XX违背刘XX意愿,剥夺和限制其人身自由,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关于王X不构成非法拘禁罪的辩护意见及被告人王XX对自己没有犯罪的个人认识不予采纳。但二被告人的拘禁行为与刘XX的死亡结果之间并无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即该非法拘禁行为并不必然会导致刘XX坠楼身亡的后果,因此,本案不能认定为非法拘禁致人死亡。被告人王X2013年12月9日因犯伪造企业印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4年2月14日刑满释放,系累犯,依法对其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王XX让王X拨打了110报警电话,且二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附带民事原告人及其代理人关于二被告人不构成自首的意见不予采纳;刘XX在与王X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怀孕,在签订离婚协议后拿假的B超单试图逃避返还钱款的责任,后拒绝在王X等人的陪同下去医院做B超鉴定是否怀孕,是导致王X、王XX非法拘禁行为的重要原因,对本案的发生负有过错,综上,本院决定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王XX在本案中起的作用较小,系从犯。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XX、杨XX造成的丧葬费损失应予赔偿,刘XX等要求赔偿的死亡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抚慰金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本院不予支持。综合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社会危险性以及犯罪前后表现,对被告人王X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对被告人王XX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对二被告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X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3日起至2018年5月2日止)。
二、被告人王XX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王X、王XX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XX、杨XX丧葬费31781元(以上赔偿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过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冲
人民陪审员 杨振勇
人民陪审员 李殿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