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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XX、李XX与章XX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4)枞民一初字第0019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陈知度律师

案件详情

陶XX、李XX与章XX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枞民一初字第00195号
原告:陶XX,男,汉族,居民,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
原告:李XX,女,汉族,居民,住上海市虹口区。
上述二位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陈知度,上海XX律师。
被告:章XX,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被告:枞阳县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XX,组织机构代码692XXXX0732-2。
法定代表人:章XX,该公司经理。
上述二位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钱XX,安徽XX律师。
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陶XX、李XX与被告章XX、枞阳县XX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原告陶XX、李XX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陶XX、李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陶XX、李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陶XX、李XX负担。
审判长朱XX
审判员李X
审判员陈中先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章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1970-01-01
  • 枞阳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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