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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XX与赵XX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6)沪0113民初1307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陈知度律师

案件详情

尚XX与赵XX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沪0113民初13076号
原告尚XX,女,1955年3月4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
委托代理人陈知度,上海XX律师。
被告赵XX,男,1958年6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尚XX与被告赵XX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尚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尚XX负担。
代理审判员鲁晓彦
二〇一六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丁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 1970-01-01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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