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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XX诉曹X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314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陈知度律师

案件详情

林XX诉曹X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31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XX。
委托代理人顾XX,上海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XX。
委托代理人陈知度,上海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X,上海XX律师。
上诉人林XX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41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林XX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林XX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林XX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83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919元,由上诉人林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孙XX
代理审判员吴慧琼
代理审判员王韶婧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齐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 1970-01-01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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