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XX、大田县XX公司、三明XX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425民初1306号
原告:余XX,男,1972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XX,福建XX律师。
被告:大田县XX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大田县XX。
法定代表人:罗XX,该公司经理。
被告:三明XX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大田县广平XX。
法定代表人:罗XX。
被告:福建省XX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大田县XX。
法定代表人:刘XX,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大田县XX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大田县广平XX。
法定代表人:池XX,该公司经理。
原告余XX与被告大田县XX公司、三明XX公司、福建省XX公司、大田县XX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原告余XX于2018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余XX以其与大田县XX公司、三明XX公司、福建省XX公司、大田县XX公司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余XX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余XX负担。
审判员 陈成祯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王娟
书记员李XX
附本案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