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XX与王XX、柯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大田县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425民初144号
原告:林XX,男,196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XX,福建XX律师。
被告:王XX,男,196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
被告:柯XX,男,197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
原告林XX与被告王XX、柯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原告林XX于2018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柯XX的起诉。
本院认为,林XX自愿放弃对柯XX的起诉申请,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林XX撤回对柯XX的起诉申请。
审 判 长 陈夏瑛
人民陪审员 陈 均
人民陪审员 张峰梅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林XX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