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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XX公司与朱X一审民事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7)浙0185民初5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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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XX公司与朱X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临安市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185民初5215号
原告:杭州XX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临安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XXXX3744509R(1/1)
法定代表人:何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立骏,浙江XX律师。
被告:朱X,男,198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临安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XX公司诉被告朱X合同一案中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XX公司以自行行使处分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杭州XX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杭州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钱利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XX
  • 1970-01-01
  • 临安市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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