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汪XX与杭州市临安XX岛石镇阳光村村民委员会、杭州市临安XX岛石镇阳光村经济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8)浙0185民初2659号
债权债务
张立骏律师 在线
浙江天晟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5.0
    用户评分
  • 热情
    服务态度
  • 13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案件详情

汪XX与杭州市临安XX岛石镇阳光村村民委员会、杭州市临安XX岛石镇阳光村经济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杭州市临安XX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85民初2659号
原告:汪XX,男,196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临安XX。
委托代理人:徐XX、张立骏,浙江XX律师。
被告:杭州市临安XX岛石镇阳光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杭州市临安XX岛石镇阳光元芦线西XX。
负责人:张XX。
被告:杭州市临安XX岛石镇阳光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杭州市临安XX岛石镇阳光元芦线西XX。
负责人:张X。
被告:汪XX,男,汉族,住杭州市临安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XX诉被告杭州市临安XX岛石镇阳光村村民委员会、杭州市临安XX岛石镇阳光村经济合作社、汪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XX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据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沈徐萌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来越梅
  • 1970-01-01
  • 临安市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张立骏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张立骏律师
5.0分热情执业:13年
张立骏律师
13301201****2223 执业认证
  • 浙江天晟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债权债务 刑事辩护 婚姻家庭
  • 浙江省临安市锦城街道大华路138号
本律师擅长各种民商事案件,热心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本律师本着热情的态度竭诚为您服务
  • 135 8842 7326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