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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XX与杭州市临安XX岛石镇阳光村村民委员会、杭州市临安XX岛石镇阳光村经济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杭州市临安XX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85民初2659号
原告:汪XX,男,196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临安XX。
委托代理人:徐XX、张立骏,浙江XX律师。
被告:杭州市临安XX岛石镇阳光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杭州市临安XX岛石镇阳光元芦线西XX。
负责人:张XX。
被告:杭州市临安XX岛石镇阳光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杭州市临安XX岛石镇阳光元芦线西XX。
负责人:张X。
被告:汪XX,男,汉族,住杭州市临安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XX诉被告杭州市临安XX岛石镇阳光村村民委员会、杭州市临安XX岛石镇阳光村经济合作社、汪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XX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据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沈徐萌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来越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