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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XX、周XX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 综合类型
  • (2017)粤0604刑初4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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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
万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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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XX、周XX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604刑初406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XX,男,196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暂住佛山市禅城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雷州市,2017年1月13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X,广东XX律师。
被告人周XX,女,197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暂住佛山市禅城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雷州市,2017年1月13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万利,湖北XX律师。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7]3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XX、周XX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展中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XX及其辩护人李X、被告人周XX及其辩护人万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控辩双方的控辩意见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6日至案发期间,被告人林XX、周XX在其租赁的佛山市禅城区XX第十四座103房内,以“三公大吃小”等形式开设赌场,从中抽头渔利。截至案发,共计抽头渔利约人民币7000元。
同月13日18时30分许,民警在上述赌场内将被告人林XX、周XX抓获。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向法庭提供了证人证言、抓获经过、现场勘查记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以及两被告人在侦查期间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XX、周XX无视国家法律,在其租赁的房屋内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林XX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周XX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被告人林XX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辩称赌场是其一人开设和管理的,妻子周XX从未参与;被缴的记账笔记本记录的是生意往来款,不是赌博资金。请求根据其患有肺病等情况让其早日出去接受医治。辩护人对指控事实和罪名亦无异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林XX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2)被告人林XX是初犯、偶犯,归案后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愿意退赃及交纳罚金;(3)被告人林XX患肺病,属于传染性疾病,不适合羁押;(4)被告人林XX夫妻二人都被羁押,家庭经济困难。请求判处被告人林XX六个月有期徒刑或适用缓刑。
被告人周XX辩称其只是负责打扫赌场的卫生,没有参与赌场的管理或“抽水”,缴获的POS机也没有给赌客套现,请求考虑其夫妻二人均被羁押,且身体都患有疾病需要治疗等情况处于较轻刑罚。其辩护人对指控罪名无异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周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性作用,是从犯;(2)本案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3)被告人周XX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罪行,愿意退赃及交纳罚金;(4)被告人周XX是初犯、偶犯,且身患疾病,夫妻二人都被羁押,家庭经济困难。请求判处被告人周XX六个月有期徒刑或适用缓刑。
二、事实和证据的认定
(一)经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
被告人林XX、周XX是夫妻关系。2017年1月1日,被告人林XX从他人手中转租佛山市禅城区XX第十四座103房。经过简单装修、购置台凳后,被告人林XX、周XX从当月6日起在租用的佛山市禅城区XX第十四座103房的其中一个房间内开设赌场,供赌客以扑克牌玩“三公大吃小”等形式进行赌博活动,从中抽头渔利共计获利人民币7000元。
同月13日18时30分许,民警接到举报到上述地点检查,当场抓获被告人林XX、周XX和参赌人员一批;缴获记账笔记本1本、POS机1台、扑克牌1副;扣押无人认领赌资人民币380元;同时从被告人林XX身上缴获赌资人民币660元,从被告人周XX身上缴获赌资人民币5240元等。
同年7月6日,被告人林XX、周XX在家属协助下,退赔了赃款7000元。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
上述事实,有下列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抓获经过、搜查笔录、现场勘查记录、现场照片和扣押清单等。证实2017年1月13日下午18:30时许,民警根据线索赶到禅城区XX一工业区第十四座103房内,当场抓获两被告人和参赌人员一批,并缴获作案工具和赌资若干。
2、证人证言和辨认笔录。
(1)证人黄X1证实:2017年1月13日18时30分许,我正在大塘涌第一工业区第十四座103号房内赌钱,警察来检查被带回派出所。103房一个房间给人打麻将,一个房间给人玩扑克牌赌三公大吃小,有时候也玩斗地主。1月6日左右开始的,每天下午5点至8点都有人赌。2个房间是老板和老板娘负责管理,我记得老板叫我帮忙抽水是11日和12日,老板给过我300元。当时我在103房打麻将,打完后老板娘跟我说隔壁房有七八个人玩三公,以大吃小的形式赌钱,叫我帮她每盘收10-20元,一天给我100元。我答应后就过去那间房帮忙看着那些人赌钱,每局就看赌桌上钱少就抽10元,钱多就抽20元,放在装矿泉水的纸箱里,看了3个小时大概抽了1000元“水钱”。次日下午我又去打麻将,18时许老板娘给了我100元。晚饭后我又回去,老板娘又叫我帮忙收玩三公大吃小那边的水钱,我收了大概1个小时有事就走了。老板娘的老公也在那里管理。赌场每天抽水大概1000元,赌钱的基本都是雷州老乡,赌三公的一般有七、八个人,有时十几个人,下注10-200元不等。我也玩过几十元,但一般都是打麻将。赌博的人身上没钱了就找老板娘用POS机套现,刷了卡后老板娘就把对应的现金给人家。经辨认老板娘是周XX,她老公是林XX。
(2)证人邓某1证实:2017年1月13日下午18时30分许,我在大塘涌第一工业区第十四座103号房被带回派出所。103号房有2间房,一间打麻将,一间玩扑克牌赌三公和斗地主。老板是林XX和他老婆周XX。一般是中午开始到下午6点,晚上七、八点到次日凌晨。我去过五、六次,每次输赢几百元。玩三公大吃小和斗地主是1月5日左右开始的,每天五、六个到十几个人,赌博的都是老乡。
(3)证人周X证实:2017年1月13日19时许,警察到我姐姐周XX租的宿舍抓人,我也被带回来了。宿舍才租了10几天,宿舍有人打麻将,有人玩三公。我打过麻将,见过好多人玩三公,每注10-50元。最多一次五、六个人玩。103号房是姐夫林XX和姐姐周XX租的,平时也是他们打理。被抓回来的几个人都是经常在那里赌博的。
(4)证人李X1证实:2017年1月13日17时许,我到大塘涌第一工业区第十四座103号参加用扑克牌三公比大小的形式赌博被抓,一起玩的还有邓某2、黄X1、陈X和其他人。一般下注10-100多元不等,我带来400元,抓时480元,赢了几十元。平时老板娘周XX抽水10元至几十元,她老公林XX有时也会抽,时间差不多半个月。我一共去过三次,每次十个人玩。
(5)证人邓某2证实:2017年1月13日16时许,我到大塘涌第一工业区第十四座103号房,当时已经有七、八个人围着桌子赌三公,我也参与赌博,约18时30分警察来到将我们十几个参与赌博的人带走。我们一般每注10-50元不等,我带了几百元去,被抓时手上还有几百元。老板夫妻抽水,每盘抽10元,因为赌得小,有时抽有时不抽。赌博的和老板都是老乡,第一次去见有十几个人赌,一般是10-100不等,因为不熟就没参与,后来二次就参与了,第一次没留意老板夫妻有无抽水,后二次就看到他们抽水。经辨认赌场抽水的老板是林XX、老板娘是周XX。
(6)证人陈X证实:2017年1月13日15时30分许,我到大塘涌第一工业区第十四座103号房,参与用三公大吃小形式赌博,17时许开始与李X1、邓某2、黄X1、邓某1等人赌三公。约18时30分警察来到将我们一起带走。我们一般每注10-100元。我带了几十元去赌,被抓时有290元,赢了200元。老板娘在场抽水,每盘抽10至几十元不等,她老公平时也在赌场看着。今天大概有十几个人参赌,以前每天也有十几个人赌。元旦后就开始了,老板娘他们是雷州人,经辨认赌场的老板是林XX、老板娘是周XX。
(7)证人胡X证实:我住在大塘涌第一工业区第十四座103号房附近,经常到这里看人家打麻将、斗地主和三公大吃小。103房有2间房,一间给人打麻将,一间给人玩扑克牌赌三公大吃小,有时候也玩斗地主。应该是1月5日左右开始的。每天下午2点左右开始,6点左右结束,晚上7、8点开始,凌晨0点左右结束。每天参赌的有十几人二十几人,每把10-200元不等,老板、老板娘和“裤贵”三人抽水,赌资小的时候“裤贵”抽,赌资大时老板、老板娘抽。老板、老板娘还用POS机帮客人套现,每次几千元。我见老板还拿过一本黑色封面的小笔记本记录赌钱的人欠的款。经辨认赌场老板是林XX、老板娘是周XX。“裤贵”是黄X1。
(8)证人梁X、林X、李X2分别证实:警察在赌场查获的POS机是被告人儿子林X的烤鱼店申领的,大塘涌第一工业区第十四座103号房是林XX向李X2转租的,转租时间是2017年1月1日起。
(三)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
(1)被告人林XX供认:我在佛山开XX,禅城区XX一工业区第十四座103号宿舍是我1月初向李姓老乡转租的,元旦假期简单装修后,一间房搬了3张麻将台,1月6日起开始给人打麻将,另一间房买了1张大桌子和几张凳子,给老乡玩雷州版斗地主和玩三公大吃小。赌博时间一般是下午2点至6点,晚上8点至次日0点,麻将每张台一个时段收50元,玩雷州版斗地主无抽水,玩三公大吃小就有抽水,每把抽10元,每天抽1000元左右,一共抽了大概7000元。一般是我抽水,我叫老乡黄X1帮忙抽过2天,给他200元。POS机是我儿子探鱼店的,我叫老婆拿回来给老乡赌博输钱后套现用,共刷了8万元。记录纸里是做生意人家欠的,也有赌场借的。抽的水钱已经花掉了。
(2)被告人周XX的供认:大塘涌第一工业区第十四座103号宿舍是我老公租回来的,有2间房,一间房搬了3张麻将台,给人打麻将赌博,1月6日起开始。另一间房有1张大桌子和几张凳子,有人玩扑克。打麻将赌博时间一般是下午2点至5点半,晚上8点至次日0点。另一间房的桌子给人家玩雷州版斗地主和三公大吃小,有时几个人有时十几个人玩,一般谁赢了抽10-20元,我老公负责抽,我抽过2、3次,管理主要是他。POS机是老公叫我拿回来的,他叫赌博的人到我这里扫二维码或刷卡,金额几百到几千,POS机套现大概七、八万元。
(四)北京XX公司的情况说明和交易明细等:证实根据林X的探鱼店申领智能POS机结算账户62×××17(农业银行佛山分行)结算情况和流水明细清单,该POS机从2017年1月7日至12日交易34笔,每笔少则300元、500元,多则6000元、7000元,合计金额为82300元。
(五)户籍证明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两被告人的身份和参赌人员李X1、邓某2、陈X等分别被处于行政拘留2日,收缴赌资若干处罚。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能互相印证,本院均予以确认。
三、裁判理由
(一)被告人行为的定性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XX、周XX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租赁的房屋内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2)对控辩双方争议焦点的析断
关于被告人周XX是否参犯罪问题。被告人林XX辩解开设赌场是其一人所为,妻子周XX未参与;被告人周XX在开庭期间也否认其参与开设赌博犯罪的指控。公诉人认为认定被告人周XX参与犯罪的证据确凿,足以认定。经查,在开庭审理期间,公诉人向法庭提供的证人黄X1、李X1、邓某2、陈X、胡X等人均一致证实是被告人林XX、周XX夫妻二人共同管理赌场和向赌客收取“水钱”,被告人周XX本人在侦查期间也供认与丈夫林XX共同管理赌场和参与“抽水”的事实,其供述与证人证言吻合,上述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周XX积极参与开设赌场犯罪的事实,故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两被告人的辩解与客观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周XX是否本案从犯的问题。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周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公诉人认为两被告人的作用确实有大小之分,但已在量刑建议中给予区分体现。经查,被告人林XX租赁场地和购置台凳后,在开设赌场聚众赌博期间,被告人周XX积极、主动参与赌场的经营、管理,共同收取和占有“水钱”,在开设赌场犯罪中所起作用虽比林XX要小,但并非是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故辩护人的此项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四、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XX虽然否认妻子周XX参与犯罪,但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XX在法庭上否认指控事实,没有悔罪表现。但两被告人均是初犯,又能积极退清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根据本案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较小和两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等,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林XX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周XX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林XX、周XX及其辩护人以两被告人是初犯,又能积极退赔赃款等情节,请求对两被告人处于较轻刑罚的辩护意见成立,但请求判处两被告人六个月有期徒刑或适用缓刑的量刑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林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3日起至2017年8月12止;罚金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周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计算方法同上,即自2017年1月13日起至2017年7月27止;罚金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林XX、周XX退赔的赃款人民币7000元和扣押被告人林XX的赌资人民币660元、被告人周XX的赌资人民币5240元以及无人认领赌资人民币380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中赌资6280元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负责上缴);作案工具记账笔记本1本、POS机1台、扑克牌1副予以没收,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徐清云
人民陪审员  莫丽君
人民陪审员  肖 芳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庞XX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 1970-01-01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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