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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XX公司与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鄂0302行初17号
原告湖北XX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朝阳中XX**。
法定代表人刘XX,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XX,该公司行政部经理,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起诉、上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金XX,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起诉、上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
被告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XX**。
法定代表人芦XX,男,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郑X,该局法规科科长,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张X,湖北XX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第三人白XX,男,汉族,1984年6月2日出生,湖北省郧西县人,住湖北省郧西县。
委托代理人项磊,湖北XX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起诉、上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
原告湖北XX公司不服被告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白XX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期间,原告同第三人就工伤保险待遇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案经合议庭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湖北XX公司负担25元。
审 判 长 刘绪喆
人民陪审员 王玉华
人民陪审员 王胜斌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吴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