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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XX与张XX、XX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303民初1386号
原告:况XX,男,196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磊,湖北XX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张XX,男,198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
被告:XX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旱西XX**旱西关街**商住楼**。
法定代表人:郭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湖北XX律师。
第三人:夏XX,男,196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湖北XX律师。
原告况XX诉被告张XX、XX公司及第三人夏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0日立案,原告况XX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况XX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况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61元减半收取3180.5元,由原告况XX负担。
审判员 高龙娟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袁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