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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罗XX与被告陆XX、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综合类型
  • (2016)湘0523民初10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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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罗XX与被告陆XX、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湘0523民初1062号
原告罗XX。
委托代理人文湘桂,湖南XX律师。
被告陆XX。
被告张XX。
原告罗XX与被告陆XX、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长阳铺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XX及委托代理人文湘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陆XX、张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陆XX、张XX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9月,被告陆XX、张XX向原告罗XX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未予偿还。
被告陆XX、张XX未予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身份证明、原始借据、证人罗XX、罗某乙的证明,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原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罗XX与被告陆XX系朋友。2014年9月22日,被告陆XX向原告借款20000元,用于做生意资金周转,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和利息,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未予偿还。被告陆XX与被告张XX系夫妻关系,该借款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借款。
本案的焦点问题:对于该笔借款被告张XX是否承担偿还责任。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系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依约定借给被告资金后,双方之间形成合法的借贷关系,被告应依约定偿还原告借款本金。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我国婚姻法的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一方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所负的债务,均应为夫妻共同债务,该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被告张XX应当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陆XX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罗XX借款本金20000元。
二、被告张X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被告陆XX、张XX负担。
如被告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彭艳晖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曾XX
  • 1970-01-01
  • 邵阳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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