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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与李XX、杨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湘0521民初332号
原告:陈XX,男,196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现常住邵阳市大祥区宝庆西路运管大院1栋1单XX。
委托代理人:黄XX,女,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陈XX之妻。
委托代理人:文湘桂,湖南XX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李XX,女,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
被告:杨XX,男,196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李XX之夫。
原告陈XX与被告李XX、杨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3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陈XX及其委托代理人黄XX、文湘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XX、杨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XX诉称:2012年4月22日开始,两被告先后多次向原告购买材料,累计欠货款132660元,经多次催讨未还,故请求判决两被告支付货款132660元,支付利息47757.6元(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月1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顺延照计)。
被告李XX、杨XX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李XX、杨XX在生产烟花爆竹期间,自2012年2月至10月期间,先后10次赊购原告陈XX纸张,累计价款计183160元。其后,被告李XX、杨XX共支付货款50500元,尚欠货款132660元。原告陈XX多次催收未果,遂诉诸本院。
上述事实,有货单、录音及原告陈XX的法庭陈述予以证明,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告陈XX与被告李XX、杨XX达成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被告李XX、杨XX赊购原告陈XX的纸张,但在原告陈XX催讨后的合理期限内未支付全部价款,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陈XX请求其支付全部价款,并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XX、杨XX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陈XX货款132660元,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47757.6元,后期利息损失自2019年1月1日起,以13266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另计。
如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037元,减半收取10518.5元,由原告陈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如未在本判决生效后指定的期间内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原告应在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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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罗佑荣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张容辉
代理书记员 肖盼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