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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XX与李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6)津0104执198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霍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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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XX与李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津0104执1984号
申请执行人:平安XX,住所天津市南开区南京XX**。
主要负责人:周XX,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XX,天津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亮,天津XX律师。
被执行人:李XX,无职业。
本院在执行平安XX与李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XX银行账户仅有百余元存款,现已被冻结,其名下无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保群
审判员  孙志伟
审判员  曹守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袁XX
  • 1970-01-01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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