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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陈XX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 综合类型
刑事辩护
董海生律师 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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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陈XX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1323刑初940号 公诉机关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XX,男,198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3月23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4月27日被惠东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周XX,广东XX律师。 被告人陈XX,男,1991年8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3月23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4月27日被惠东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董海生,广东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XX,男,199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6月4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6月21日被惠东县公安局逮捕。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29日被惠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 辩护人袁XX,广东XX律师。 惠东县人民检察院以惠东检诉刑诉〔2018〕8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X、陈XX、陈XX犯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建议公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XX、陈XX、陈XX、辩护人周XX、董海生、袁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7月30日,被害人郑X、吴X夫妇向XX公司购买了位于沙公坳地段336平方米土地使用。2017年11月,郑、吴XX开始在上述购买的土地建造房子。同年11月12日21时度,被告人陈XX、陈XX、陈XX、伙同陈X都(另案处理)、陈XX、陈XX、陈XX(三人在逃)等10多名矮X村村民到郑、吴建房工地阻挠施工。被告人一伙以建筑工地是矮X村所有为由,采用摩托车堵住道路,不让施工车辆进出的方法向郑、吴XX和施工方索要钱财,在勒索到10000元人民币才让施工车辆离开。同年11月28日中午,被告人陈XX又伙同陈X2、陈X3、陈X4去到上述施工工地,以要拆掉在建房子作为威胁,向郑、吴索要5000元人民币。郑、吴因一时筹不到5000元,就把仅有的500元给了陈XX一伙,陈等人拿了钱后警告郑、吴要把剩下的钱在当天下午凑齐交给他们,然后离开现场。2018年3月23日,公安机关将陈XX、陈XX抓获归案;同年6月4日,公安机关又将陈XX抓获归案。 惠东县人民检察院向法庭递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陈XX、陈XX、陈XX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XX辩称,当时我看到我哥陈X都和别人吵,陈X都叫我把摩托车移开,我就将三轮摩托车推到路边,我不知道他们在吵什么,也不知道有拿钱。 被告人陈XX辩称,2017年11月12日那次,我在现场呆了几分钟就走了,什么事都没做,第二次我有参加,陈X3他们说给5000元就给开工,对方只给了陈X3500元。 被告人陈XX辩称,我没有敲诈勒索财物,第一次我在现场呆了5分钟就走了,他们说了什么我不知道。也不知道他们拿了钱,我到现场没有和被害人提某的事,只是争议这块地的权属。 辩护人周XX辩称,被告人陈XX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本案的发生是因为陈X都认为土地是他们村的,才去维权,陈XX没有向被害人要钱,也不清楚陈X都向被害人要钱,没有堵路阻止施工,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辩护人董海生辩称,被告人陈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被人叫到现场的,应认定为从犯,被告人陈XX归案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袁XX辩称,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陈XX有犯罪行为,被告人的供述前后不一,在没有其他物证佐证的情况下,无法认定被告人陈XX构成敲诈勒索罪。 XX公司购买了位于惠东县沙XX坳地段336平方米土地使用。2017年11月,郑、吴XX开始在上述购买的土地建造房子。同年11月12日21时度,被告人陈XX、陈XX、陈XX、伙同陈X都(另案处理)、陈XX、陈XX、陈XX(三人在逃)等10多名矮X村村民到郑、吴建房工地阻挠施工。被告人一伙以建筑工地是矮X村所有为由,采用摩托车堵住道路,不让施工车辆进出的方法向郑、吴XX和施工方索要钱财,在勒索到10000元人民币才让施工车辆离开。 同年11月28日中午,被告人陈XX又伙同陈X2、陈X3、陈X4去到上述施工工地,以要拆掉在建房子作为威胁,向郑、吴索要5000元人民币。郑、吴因一时筹不到5000元,就把仅有的500元给了陈XX一伙,陈等人拿了钱后警告郑、吴要把剩下的钱在当天下午凑齐交给他们,然后离开现场。2018年3月23日,公安机关将陈XX、陈XX抓获归案;同年6月4日,公安机关又将陈XX抓获归案。 另查明:1982年9月4日,蕉X大队与惠东县林业局签订协议书,蕉X大队将国营XXX本部平多公路简头岭山地共622亩永远归国家所有(其中红卫大队397亩、蕉X矮X225亩)。后XXX将部分土地转让给惠东县XX公司。2011年5月22日,惠东县XX公司(甲方)与惠东县XX公司(乙方)签订土地转让协议,甲方将坐落于惠东县办沙公坳地段13亩果木及土地转让给乙方经营使用。总价值60万元。2011年7月30日,XX公司与郑X签订合同,XX公司将位于平山沙XX地段即XX公司右侧地皮一块336平方米出售给郑X,价款为11万元。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及公安机关对案件立案侦查,合法启动侦查程序。 2、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平面图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地点的概况。 3、到案经过,证实2018年3月23日,蕉X派出所在蕉X矮X村将陈XX、陈XX抓获归案,2018年6月4日15时许,惠州铁路公安处惠州南站派出所民警粟某、张X在惠东县欧洲城XX将陈XX抓获归案。 4、协议书,证实1982年9月4日,蕉X大队与惠东县林业局签订协议书,蕉X大队将国营XXX本部平多公路简头岭山地共622亩永远归国家所有(其中红卫大队397亩、蕉X矮X225亩)。2007年2月6日,惠东县XX公司(甲方)与惠东县平山XX(乙方)签订协议,乙方将位于XXX果场山地约180亩给甲方改变用途开发。2011年5月22日,惠东县XX公司(甲方)与惠东县XX公司(乙方)签订土地转让协议,甲方将坐落于惠东县办沙公坳地段13亩果木及土地转让给乙方经营使用。总价值60万元。 5、土地转让合同,证实2011年7月30日,XX公司与郑X签订合同,XX公司将位于平山沙XX地段即XX公司右侧地皮一块336平方米出售给郑X,价款为11万元。 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2份,证实平山沙XX平多路4948.19平方米、4158.06平方米,为厂房工业用地,用地单位惠东县XX公司。 7、土地临时使用证1份,证实惠东县国土资源局同意位于惠东县办蕉X沙公坳地段4360.65平方米土地安排给惠东县XX公司做简易厂房临时用地,使用期限:2010.10.8-2012.10.8。 8、惠州市国营XXX证明2份,证实经惠东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平多公路边征用原大岭镇红卫大队土地622亩,于1998年10月转让给惠东县XX公司,面积分别为4948.19平方米、4158.06平方米。 9、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陈XX于2011年8月29日犯盗窃罪被惠东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 10、谅解书,证实被害人吴X提出申请,因其与对方已达成和解,对方赔偿了经济损失,请求免于追究涉案人员刑事责任。 11、被告人陈XX、陈XX、陈XX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陈XX、陈XX、陈XX的身份信息。 12、情况说明,证实涉案土地没有在国土局备案,未能查询到相关资料。郑X、吴X被敲诈勒索一案,经询问被害人,其称购买建房土地后,其未向国土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13、证明,证实蕉X社区居委会证明蕉X派出所经办的蕉X矮X村民陈XX等人敲诈勒索郑X案,涉及的土地在蕉X矮X村组于1982年卖给XXX做良种育苗基地的土地范围内。 14、证明,蕉X派出所有收到陈X4、陈X5等人报称其位于蕉X矮X路口种植的香蕉被人损坏的报警记录。 15、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吴X的陈述和辨认,证实我跟XX公司姓陈的男子购买四套房子面积的土地。2017年10月20日下午,我们发现我们购买的该土地上被矮X村的人种植了十多棵香蕉树,后我们就把树扯掉。他们是今天才种植的香蕉树,说该地方是他们的。 2017年l1月12日晚19时30分,在潭公村委石寮村沙XX坳老爷坟那里,我家建造房屋正在施工。当时混泥土车正在施工,承包的工头叫来了三部混泥土车,进来了一部正在施工。突然有十多个矮X村的村民到现场,驾驶两部摩托车及一部三轮摩托车堵在正在施工的泵机后面,第一部混泥土车施工完后,其余混泥土车进不来,泵机老板想离开,十几个矮X村村民不肯将摩托车开走,村民要泵机老板给一万六千元人民币才放他们离开,后来我就报警了。警察来到的时候,村民还是不肯让泵机离开,后来一直僵持到2017年11月13日凌晨3时30分左右,泵机老板没有办法,最终同村民协商到给他们人民币,村民才肯离开。然后直到泵机老板给了一万元人民币给村民,村民才肯将堵住泵机的摩托车开走。 当时工头先找我借一万六千元人民币,我说没有那么多钱,叫他自己想办法,后来工头自己借到钱,然后工头把一万元人民币给我,叫我给泵机老板,我就将该一万元人民币交给泵机老板,泵机老板拿到钱之后和对方闹事的村民一起在路边的饭店里面谈判。之后,我就看到泵机老板拿了一万元给了那个带头闹事的村民。交钱时有我老公郑X,泵机老板,几个泵机工人,施工方工头,还有对方十多个村民在现场。拿钱的就是一直带头闹事的人,也是他叫村民将摩托车堵在泵机后面的。是三名矮X村的男子驾驶两部摩托车及一部三轮摩托车堵住泵机的,我不认识他们。 因为工头认为他和这件事没关系,矮X村的村民是来勒索我的,所以他是垫付这些钱,到时候要我来认账。 施工的地方是我购买来建房的,同陈X1购买。堵住泵机的两部男装二轮摩托车没有挂牌,三轮摩托车有挂车牌,但是我没有记清楚车牌号。因为他们来勒索我,我已经报过十多次警了,之前我都没有把钱给他们。 我知道陈XX有去阻扰我兴建房屋,当时情况实在太混乱,路上堵有五六辆摩托车,我印象最深刻的就是驾驶三轮车来的人和驾驶一辆焊有载煤气架的男装摩托车来的人,但这两人都不是陈XX。当时情况是这样的,龙X1就过来和我说本来要16000元人民币的,现在谈好要10000就行,我们是没有钱的,当时直接电话给兴建房屋的总包蔡XX,说了泵机不是我们喊来的,我们是全包给你们兴建房屋的,后来蔡XX就说喊龙X1先去借,到时候我出也行,你出也行,最后龙X1借来10000元人民币,把钱交给我,我就把钱拿给向X,他才拿着钱过去给了对方,这过程中向X没有和我谈过钱的事。但是最终这10000元人民币还是结算在我建房款内。因我兴建房屋是全包出去的,泵机也是二包工头龙X1喊来的,泵机司机向X当时也急着走,就由他去协商处理。 我获得16000元人民币的赔偿。总共损失2万多元。谅解书是自愿的,我们想到对方也赔偿了,以后不会再来闹事就好了,最后他们赔偿16000元给我,我对他们谅解。当时总共五六个人来找我,我都不认识的,其中有一个人称是陈XX的弟弟,他们说代表之前去闹事的人赔偿我的损失,希望我能谅解。 经辨认,吴X辨认出11号男子(陈XX)是开三轮车的人;11号男子(陈XX)就是于2017年11月12日参与闹事拿钱的村民之一;2号男子(陈XX)就是来闹事要钱的人之一;5号男子(陈X都)是拿1万元的人;8号男子(陈X2)是开摩托车堵车的人。 (2)被害人郑X的陈述和辨认,证实2017年11月7日16时左右,我请了施工队去惠东县平山XX附近我六年前购买的地方建房,直到21时左右我们在建房子地基时,约有十个陌生男子(约20至40岁左右)过来说我建房子的地方是他们全村所有的,还拦住我们请的挖地基的挖桩机车辆不让我们离开,然后公安机关人员就过来了。该地是我于2011年7月30日与一名叫刘XX的男子购买的,我们当时签写了合同,还有规划证。 该地是2011年7月30日我向开发商陈X1购买的,有相关证明。矮X村的村民来过5次左右,每当我一开始施工他们就过来闹事。之前没有给过钱他们,这次(2017年11月12日)他们要一万元才肯放混泥土离开,所以才给了一万元给他们。我损失了三车混泥土(每车价值四千元,共一万两千元),泵机被他们扣留了8个小时(请泵机施工每小时500元,一共4000元),一共损失一万六千元。 2017年11月28日我家在建房请了一部水泥泵机和两部槽罐车过来灌水泥。早上10时左右泵机就先来了,这时候我看到矮X村有三个村民在我建房的路口,但是他们只是在路口的小店坐着等,到了11时左右,装水泥的槽罐车就过来,没多久矮X村的就有三名村民也过来我建房这里,其中两个人驾驶两部无牌的摩托车直接把摩托车堵在槽罐车的车头前面,然后三个人走过来说我没有给钱他们,建房就不能开工。我就对那三个人说上次都给了10000元了,这次怎么还要钱。其中就有一个人说他们没有分到钱,现在想要开工就要给钱给他们。我说反正给了你们钱了,没分到钱不关我的事情。他们还是说反正想要开工就得给钱,我老婆说现在没有钱了,连伙食费都要借。他们说不信我和我老婆,去借钱也行。他们就说如果没有钱就把我建好的房子敲掉。我就问他们要多少钱才肯让我开工,他们说5000块钱就可以,以后我就可以安安心心的建房。我想到2017年11月12日那晚,因为他们阻止施工,我叫来的槽罐车水泥浪费了,损失太大,我就担心这次还是会那样,我就答应他们说先让我施工,把水泥先倒下去,我再去筹钱。他们听我答应去筹钱,就说可以先把水泥倒下去,但是不给钱的话就算建好了也会敲掉,他们就坐在我建房隔壁的饭店里面等。10时多的时候我就只凑到500元,到了12时左右我拿了钱才回去建房那里,我到建房那里看到对方已经是5个人了,比之前多了2个人。我就对他们说我只找到500元,他们就说500元就当定金了,剩下的4500元下午要给齐了,我老婆就对他们说下午好难凑齐那么多钱,最少也要两三天时间,他们说我们有钱建房,5000元都拿不出来肯定是骗人的、我老婆就说要不然就留个电话,到时候我们凑到钱就电话联系,之后就留了电话。到了下午的时候,对方就不断打电话要钱。 因为我害怕不给钱对方把我的房子拆了,所以我给钱。 他们没有殴打我们,只是说不给钱的话就算建好了房子都要把我们房子敲掉。接钱的男子我不知道他叫什么名字,他的身材稍胖,之前他来阻止施工很多次,也是他开其中一辆摩托车堵在槽罐车前面,不让施工的。另外四个人在2017年11月12日晚上阻止施工的时候他们都在,其中一个光头男子,还有一个身材很胖的男子,还有一个身材较瘦的男子(是我亲戚的亲戚),还有一个身材中等的男子。 我没留意到陈XX有无驾驶摩托车堵在路上,我明确知道该男子当晚有去阻扰施工的。因为泵机不是我们喊来的,是包工头龙X1喊来的,另外泵机老板向X急着出去,所以他才去说钱的事。向X没有和我商量过出多少钱,这些钱由谁出。但是龙X1就告诉我16000元人民币谈到10000元,我们当时没有钱,我妻子只好致电给总包蔡XX,当时他说这钱就先喊龙X1去借,最后算我也行,算他也行。在龙X1借到10000元后,就把钱交给我妻子,再由我妻子把钱转手交给向X,让他交给阻挠施工的一方,这10000元人民币是结算在我们建房的工程款里面的。 经辨认,郑X辨认出9号男子(陈XX)就是开三轮车闹事的人;6号男子(陈X都)就是拿走1万元的人;6号男子(陈XX)就是2017年11月12日参与闹事拿钱的人之一,他以前也来闹事;7号男子(陈XX)就是跟泵机老板拿钱的人其中一个。 16、证人证言 (1)证人陈X1的证言,证实我是惠东县XX公司的老板,也是法人代表。我购买的土地位于惠东县。我购买的两块土地面积分别是4948.19平方米和4158.06平方米。我于2004年向惠东XXX购买了位于惠东县的土地,办理了建设用地许可证和土地临时使用证,建设用地许可证是2006年办理的,临时用地使用证我是2010年办理的,后将该地卖给私人建房。现在私人向我购买土地后建房遭到惠东县平山XX的村民去阻拦施工。 XX公司是惠东县一间中介公司,法人代表王X,我在向九XX木场购买9000多平方的土地后,我就办理了规划许可证,之后我又将该块土地卖给了XX公司,最后他们分别卖给了那些住户。因为我的公司在那里,土地原先属于我,买土地的住户不熟悉XX公司状况,就找我,我就相当于做了中间人,土地买卖的事情实际上就是住户和XX公司的事情了。刘XX和这次争议的土地是没有关系的。我总共向九XX购买两块土地,一块地9000平方左右,另一块是200多亩地。现在案件涉及的是9000多平方这块土地。我购买的另一块200多亩地,因为历史原因是有一点争议的,但是这次案件涉及的土地是没有争议的。我公司是和矮X村协议给他们村8000平方土地建房,这8000平方土地建房就是因为200多亩地有点点争议,当时就协商解决,所以8000平方土地和我卖给XX公司土地没有任何关系。 (2)证人龙X1的证言和辨认,证实2017年11月12日19时左右,我们叫了一辆抽浆车到惠东XX的建房工地上倒混泥土建房屋基础,倒了约1个小时之后,就突然有12、3名矮X村村民来到现场,驾驶一辆三轮车和三辆摩托车(都没有车牌)在抽浆车的后面,并说地方是他们村的,要我们停工,然后我们就报警,警察来到之后,让我们暂时停工,村民也假装答应我们停工,他们就不堵我们的抽浆车,但警察离开后,我们停了工,村民依然不让我们的抽浆车离开。我们再次报警,警察警告村民不得堵他人车辆,但是村民说车辆行驶的不是路,是他们村的土地,所以不得离开。一直到凌晨0时左右,抽浆车的向老板就开始和村民沟通,沟通到凌晨1时左右,向老板就同意给村民1万元,当时没有那么多现金,所以直到凌晨3时30分左右将钱给了村民之后,我们才离开。 是一名带队的村民向我们提出索要1万6千元人民币才肯让车离开,最后双方协商到1万元。因为我一直在现场,向老板和村民沟通的情况他也有和我说,且其他村民都是听那一名带队村民的。我们抽浆车的向老板和村民谈了之后,让我先垫出去1万元,我就把1万元给了我们工地的屋主(屋主叫什么名我也不清楚),然后屋主就把钱给了向老板,向老板再把钱给那带队的村民,当时我在现场看见整个过程。 2017年11月28日上午10时30分,我接到工人电话说又有人来阻止开工,于是我就赶过去了,11时左右,我就到了施工地点,我看到他们在施工地周围坐看,我们一开工他们就上前叫我们停工,要是我们再继续开工的话他们就要把我们的工具拿走。大约在11时多,施工的两部槽罐车开来了,他们看到车来了,就驾驶两部摩托车拦在槽罐车的车头阻止槽罐车施工。然后就有3人上前跟屋主说话,我就把我手机开启录音然后交给屋主,让屋主录起谈话内容。我就走开,之后房东就报警,他们知道报警后就跑,警察走了之后他们又再次倒回来,我们准备开工的时候他们又上前阻拦,他们说屋主和他们说好了回来谈,让我们不要施工了,大约下午1时左右,屋主就回来了,回来后他们向屋主索要5000元,因为屋主没有那么多钱,只给了500元他们。他们拿到钱就离开。一万元我是跟罗XX借的。 2017年11月12日晚的1万元是我去找我的朋友借来的,当时对方勒索钱财的时候,是泵机老板向X去和对方谈的.因为当时向X的泵机被对方堵住,如果不及时处理的话,他的泵机里面的水泥硬化的话损失会很大,而且在当时那样的情况下我又不懂得如何去和对方谈,就由向X去和对方谈了。当时是没有商量的,我想着对方来闹事就是想要钱,而且事情的起因就是土地的事情,不关我施工的事情,当晚早点把事情解决。我就去借钱了,以后再让房屋主人来承担这笔费用。所以那晚,我借到钱之后,把钱交给房屋的主人,然后他们把钱交给了向X,最后由向X把钱给对方。最后那1万元的费用是房屋主人承担的,他们也还了1万元给我。因为当晚他们对方来闹事的人很多,阻拦我们建房施工,不给钱的话我们无法施工,而且还会造成更大的损失。在谈判过程中向X没有和我协商,只是最后向X来和我以及房屋主人说对方最少要1万元,然后我就去借钱了。 经辨认,龙X1辨认出8号男子(陈X都)是阿X,向老板把钱给到他手上;2号男子(陈XX)就是开三轮车堵路的人;9号男子(陈XX)就是用摩托车堵路的人之一;5号男子(陈XX)就是向他们索要1万元的人之一。 (3)证人向X的证言,证实2017年11月12日17时左右,龙X1打电话叫我安排泵机车到惠东县平山沙XX老爷坟帮忙浇筑混泥土,我就叫了一部泵机车过去,去到老爷坟浇筑了一车材料,然后就有一伙人驾驶两部摩托车和一部三轮车将我的泵机车堵住了,我就去问什么事。对方带头的就说土地是他们的,要施工要他的同意,我就说土地的纠纷是他们和房东的事情,不关我们施工机器的事,不让我们施工就让我们走。但是对方不让我们走,当时我们在协商,对方要我给他们四万元才肯让我们走,最后我提出给一万,对方也答应了。然后包工头龙X1就给了我1万元,我就交给对方带头的人。对方就叫我们一起吃宵夜,我觉得对方还想我请他们吃宵夜,我就请他们吃宵夜。吃完宵夜就走了。 (4)证人高X的证言和辨认,证实2017年11月28日上午10时左右,我在给那户人家请来的水泥槽罐车“放料”得时候,突然就有人把一辆摩托车停到槽罐车的前面,然后就叫我们停工。我看到三个人过来闹事,他们要我们停工之后,就去找做房子的户主了。我听到三人中有人说不拿钱就不能开工,也不能把车开走(指水泥泵机和槽罐车)。之后那三个人就在和户主两公婆说话,他们双方谈好了之后,对方也允许我们继续施工了,接着男户主就离开了留下女户主在工地,那三个来闹事的人在工地旁边的小店等着。男户主走了半个小时之后,警察来了,坐在旁边小店的那三个人就往旁边的小巷子走,警察看到工地在施工,见没什么情况之后就离开了。警察走了之后,那三个闹事的人又倒回来,没多久又来了两个和他们一起的人,那两个人又开了一辆摩托车堵在槽罐车前面,然后他们五人就一起坐在旁边的小店。到了中午差不多12时左右,男户主就回来了。然后那五个人又和户主两公婆谈,接着我看到女户主把500块钱交给来闹事的一名男子。之后他们双方还继续说了几分钟话,就离开。他们没有拿凶器,只是开摩托车堵住槽罐车前面。 经辨认,高X辨认出3号男子(陈XX)就是2017年11月28日在工地闹事的人。 (5)证人龙X2的证言,证实2017年11月12日19时,我们在工地施工建造房屋,包工头叫了三部泵车过来施工,有一部泵车进去施工,然后就有一群人驾两部摩托车、一部三轮车堵在施工的泵机后面,其余两部泵车进不去,之后泵机老板想离开,对方不肯让泵机老板走,然后就有人警了。房东就跟对方在协商,对方要房东给钱他们才可以离开,警察来到后,双方没有发生打架,并劝说双方离散,之后警察离开,我也跟着离开。之后我听包工头说给了对方1万元。我听包工头说房东给了两次对方,第一次是2017年11月12日给了一万元人民币,第二次是2017年11月28日,对方要求要5000元人民币,房东先支付500,说欠着4500元,最后有没有给4500我就不知道,我没有在现场,具体情况我也不知道。基本上我们每一次施工,对方都来阻拦,大概有6-7次。是包工头龙X1叫我到该地方施工的。 17、被告人供述材料 (1)被告人陈XX的供述和辨认,证实当天(2017年11月12日)晚上20时左右,我就看到我们矮X村的村民过来平山沙XX老爷坟地段那个在建的工地,我听见他们在吵,当时店里面有客人在吃饭,我没时间过去看怎么回事。等到了21时左右,我就看到我弟弟陈XX也在那里,等到差不多22时左右,我就下去我弟陈XX那里。我看到我家里的三轮车在附近,我就把那辆三轮车骑过去停放在路上堵着,当时已经有陈XX一部两轮摩托车停在那里堵着不让施工的搅拌车离开。我把车停好之后,我就坐在雅苑便利店对面的一家小店坐着看陈XX、陈X2他们和建房的人在吵,大概两个小时后,我没有听到他们吵闹了,然后陈XX、陈X都、陈X2就找到一个叫向X的人谈,之后他们三个就回来告诉我们,说对方愿意拿出钱,拿了钱之后就可以让他们的施工车辆走。后来陈XX、陈X2、陈XX等人就和向X、自称小X的男子去岭和饭店吃宵夜。宵夜的过程中,有一个挎包的男子过来和陈XX、向X他们喝了几杯酒就离开了。后来过了一两个小时左右,向X喝多了,由小X用微信付了钱,然后就等人把他们接走了,向X他们离开之后,我们村民有一些也陆续离开,我就听到陈X2说了一句:你们怎么可以将拿到的钱不分掉呢,然后陈X2就很气愤的走了,当时我就知道钱已经拿到了。 当天我是和陈XX、陈X都、陈XX、陈XX、陈XX、陈XX、陈XX、陈XX、陈XX等十几个我们矮X村的人一起去到沙公坳老爷坟地段。没有人叫我去那里的。也不知道谁组织去的。 陈X2等人没有说过向对方具体拿多少钱,只是回来告诉我们对方肯出钱,对方肯出钱我们就可以让他们施工车辆离开。我不知道谁去拿钱。 陈XX的车是一辆红色的两轮摩托车,我看到陈XX的摩托车堵在那里不让搅拌机离开,所以我也停过去堵着。我听陈X2、陈XX他们说要施工的人把刚倒下去的水泥清理了才让他们离开,意思就是不让他们施工。 当晚施工的工地我只知道是六德村委的两个老人家在建的房子。向X、小X说搅拌机是他们的。和陈X2、陈XX争吵的我认识的就有建房的两个老人家,还有的就是我不认识的人。陈X2离开时说的钱我当时不知道是什么意思,后来过了十天左右,陈X2和陈X9、陈XX等村民都来问我,钱怎么还不分,我就说既然拿了钱大家也不要分掉,把这些钱以后村里大家一起用。陈X2说这事和平解决意思就是说以后可以让他们建房的人施工。 因为我们认为那块土地是我们矮X村的,之前土地是我们矮X村租给XXX的,现在被其他人建房了我们村的利益受损了,石寮村委的人都收到38万元,所以我们要争取我们的利益,以前其他人在那块地上建房的时候,我们村民也有去阻止施工,后来才拿了2万元。 当时是陈XX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将路拦着,然后陈X都叫我将三轮车在路中间停着,拦着搅拌车。当时索要10000元人民币,但是还没有分钱,钱是陈X都、陈XX拿着,第二天问我讲分钱的事,然后我就说目前分不均匀就留来祭祖的时候用。 当时(2017年11月12日晚上20时许)我看到我哥在沙公坳老爷坟地段和正在该地段建房的房主叫过来的人在争吵,我走过去,后来我弟弟陈XX也有过来,期间我有把原先停靠在雅苑便利店门前的三轮摩托车往路中间移了一点,当时是我哥陈X都叫我弟开的,但我弟不会开,所以陈X都就叫我开。于是我就将摩托车往中间移了一点。当时不是我去和对方交谈的,当天晚上在我店里吃宵夜时我听到陈X2讲:“你们怎么可以将拿到的钱不分掉呢?”,当时我不确定有无拿对方的钱,但是意识到可能有这么一回事。过了几天,陈X2、陈X5、陈XX等人问我有没有分到钱,我说“你们分什么钱”,于是他们反问我:“你哥陈X都没有告诉你吗?”并告诉我说这些钱在我哥陈X都手里,没有说具体拿到多少钱。上述在建的地段地块于1982年由我村转让给了九XX国营林场,不属于我们村的。 经辨认,陈XX辨认出陈XX、陈XX、陈X都、陈XX、陈XX就是和其一起去矮X村委老爷坟一工地阻碍他人施工的人;3号男子是陈X3,不知道他有没有去过施工现场。 (2)被告人陈XX的供述和辨认,证实2017年11月12日20时期间,我有去过矮X村路口的工地。我去到后,陈XX、陈X4、陈X2、陈XX,陈X10、陈X都等人都在现场。是陈XX喊我去的,目的是去向该工地的施工人家和家属要钱。因为陈XX在该处种植香蕉树,后来被施工方清除后,就找到我们喊我们去一起要钱。兴建房屋的土地是我矮X村的,只有规划图纸,没有证件。土地有无卖出去我不清楚。 当时的前几天,陈XX当面和我说了在该土地上种植的香蕉被建房的人清理了,并约我在11月12日20时左右去找该工地的人要钱,当时我回到矮X村经过陈X11的店铺时,陈X11告诉我陈XX、陈X4、陈X2、陈XX、陈X10、陈X都等人已经去了该工地,我当时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去到,并停放在路边,陈X都就在指挥我们,并叫我将摩托车停到路中间,但是我没有将车移到路中。这时,陈X都就喊陈XX驾驶在一辆三轮摩托车在路中间横着停放在搅拌车前堵路,我看到当时已经停工,我们要求对方提供证件给我们。最后搅拌车的老板过来说他车要去惠州施工,我方就派出陈XX作为代表和搅拌车老板商谈,五、六分钟后,陈XX回来和我们五人商量说拿10000元人民币给他们施工,我们大家都同意后,陈XX就去推走三轮车,我这时也有事要先离开了,就和陈XX、陈XX说有事等会才回来陈X10的店。经过一个多小时后,我自己直接去到陈X10的店,当时大家都在喝酒,搅拌车的老板也在,我听陈X2说已经拿到一万元,这时我和陈X4、陈X2、陈X10就向陈XX、陈XX、陈X都三兄弟提出分钱。陈X都就说这钱不能分,当时那1OOOO元是由陈X都拿着,陈XX就说这钱作为我们在2018年祭祖时使用的费用,就不肯分钱。吃完宵夜后,该顿宵夜就是搅拌机老板结账,第二天我致电陈X都再次说分钱的事情,怕其独吞,他就在电话里说他功劳比较大,要分就要分大份的,我和陈X4、陈X2、陈X10就分小分。后来我和陈X4、陈X2、陈X10私底下又再商量,当时陈X2就说陈X都这样做人不行,几天后,陈X3致电给我,问我那10000元有没份,我告诉他说陈X都说我当时表现不够好,就没份。我在电话中就和陈X3说如果你们去就约上我一起去该工地阻扰对方施工并要钱,陈X3就同意了。在我打电话给陈X3当天的12时左右,他就约我、陈XX、陈XX四人驾驶三辆摩托车去到矮X村的工地路边停放,我们四人就共同走到工地前,要求对方停工,不能再施工。这时购地建房的男房主和我们四人商谈,陈X4和陈X3就提出要5000元才可以继续开工,我也说要5000元,后来屋主同意了,我们就让工地继续施工,我这时接到鞋厂老板电话,去厂内上班,17时左右,我致电给陈X3,问他拿了多少钱,他就和我说先拿500元,剩下4500元要等男房主来电话才去拿,十天后,我和陈X4、陈X3、陈X12一起去了聚星KTV内消费了200多元,接着我们几人又到焦某记大排档消费了200多元,当晚陈X3就和我说了今晚消费的500元,就是在十多天前向村里建房工地要来的钱。 我现在想清楚了,这件事是陈X都策划的,因为都是他牵头去阻止工地施工的,也是他提出要将三轮车堵路不让对方开工的,钱也是他拿着;我们所有人都是听陈X都,他说怎样做我们就怎么做,第二次阻扰施工索要的还有4500元,因为我和陈X3都有拨打建房屋主的电话他都没有接,所以那4500元至今没有拿到。 在第二次的时候,陈X4在工地说了要将房屋拆掉,对方就停工了。我们没有打砸工地财物。 因为我们想到土地是集体的,我们要自己要回属于自己的利益才去阻挠对方建房的,我们是以这个为由去阻扰对方建房的。我们两次去到该工地堵路及阻扰施工就是为了要建房方给钱我们,我们才给他们施工。 我去过两次矮X村路口施工地阻扰施工。2017年11月12日,我没有将摩托车堵在路上,只是陈XX喊我去,去到后陈X都指挥我们要怎么做,当时陈X都有喊我将车推到路中间,但是我没有这样做。第二次去是陈X3说去,我就喊他,要叫上我一起去。我们第一次索要了对方10000元人民币,但是陈X都、陈XX、陈XX三兄弟不同意分钱,我就没有分到。我们第二次去索要了5000元人民币,但是对方先给了500元,并说剩下的4500元,后来才给,就一直拖到现在也没有给我们。第二次索要的500元人民币都给我们第二次的几人喝酒用完了。 我有敲诈勒索的行为,我勒索了矮X村路口工地五千元人民币,但是最后只要到五百元人民币。第一次,当时陈XX说有钱拿,就喊我一起去该处阻扰施工,当时陈X都叫我将驾驶去的摩托车推到中间,我没有理会,只是和他们围住工地,后来我有事才离开。当时陈X都说拿了对方10000元人民币,我还没有拿到钱。第二次是陈X3喊我去的,我们几人是直接到工地前叫停对方的,然后我们商量好要5000元,由陈X3他们拿钱,但是对方只给了我们500元人民币,剩下的45OO元迟点再给我们。 我没有亲自去向建房一方索要钱财,是“阿X”去的,我没有授意其他人去跟建房方索要钱。我们事前没有商量要多少,都是“阿X”谈到10000元后,告诉我们才知道的。我当时没有驾驶摩托车堵住泵机,当时我去到后是将摩托车停在路边,并没有停在路中间。当时路中间停的是陈XX的三轮摩托车。 2017年11月12日前几天,陈XX当面和我说他种植在矮X村路口工地的香蕉树被建房的人清理了,并约我在11月12日20时左右去找该工地的人要钱,当晚20时左右我和陈XX、陈X都、陈X4、陈XX等人陆陆续续去了工地,当时陈X都在指挥我们,他叫我把自己的二轮摩托车停到路中间,但我没有听他的,后来陈X都让陈XX把一辆三轮摩托车停在路中间堵住搅拌机出路,陈X都他们和对方谈并和对方拿了1万元人民币。后来我和陈X4等人当天和陈X都、陈XX、陈XX他们提出分钱,第二天我还打电话给陈X都谈分钱的事,陈X都说他功劳比较大,要分就分大的,我和陈X4等人功劳小只能分小份。后来我在电话和陈X3通话过程中跟陈X3讲,如果陈X3要去上述工地我就一起去。通话当天的12时许,我和陈X3、陈X2、陈X4四人一起去上述工地要求对方不能施工,陈X4有说要拆掉对方房屋之类的话。后来我们四人和对方谈妥了就给我们五千元人民币就可以继续施工了,但对方当时没钱就只给我们500元,剩下的4500元人民币约定以后再给,后来拿到的500元就给我们拿去消费了。我有敲诈勒索的行为,我有敲诈勒索对方5000元。第一次的一万元人民币我没有份。我听说上述工地是属于我们村里的,实际以调查为准。我要补充一下,第一次的时候我只是站在那里,没有说过要对方停工。 经辨认,陈XX辨认出陈XX、陈XX、陈XX、陈XX、陈XX是与其一起去矮X村路口工地堵路及阻碍施工的人;陈X都是他指挥他们一起去矮X村路口工地堵路及阻碍施工的人。 (3)被告人陈XX的供述和辨认,证实2017年11月12日,我有去到矮X村东风XX建房施工地现场,我和陈XX、陈XX、陈X2、陈X13、陈X5几人都在场。我们几人都是陈X5通知我们去向建房一方要该处拿种植香蕉的钱。我和陈XX、陈XX、陈X2、陈X13、陈X5一起去和建房一方谈的。我们几人去到就不让对方施工了。是我哥陈XX驾三轮车堵路。当时没有要到钱。我在现场一个多小时就离开了。我在场的时候没有看到陈X都。 当晚20时左右,陈X5当面和我说,要去向林场建房一方人要“香蕉钱”,我当时答应了对方。现场当时陈XX、陈XX、陈X2、陈X13也在现场,我答应陈X5后,我们几人就一起去到东风XX建房施工地,叫他们停工,陈XX就把三路车开在路中间。陈X2、陈X13就和工地的一个男性(我不认识对方)在谈多少钱,具体也没有谈妥。随后没多久,就有警察来了,我也离开了。我只是去过一次。我在一个月后,才从陈X5口中获知,当晚我们去要钱,事后要了对方10000元人民币。我没有分到,你去问陈X5,他说他没有拿。 我是陈X5叫我去的,在这之前我们村民说了要去找建房子的两公婆谈赔偿的事情。陈X3他有去现场。对方土地1982年是我们村里的,后来卖给东风XX了。当时我不知道有拿钱的,我是过了一个月才知道拿了一万块钱的。他们后来说暂时不要分钱先,陈X都、陈XX、陈XX、陈X2他们说要等政府来解决土地的问题到时候再谈钱的问题。钱我听说是在我哥陈X都的手上。我没有叫,是大家自己去的。 我认为我们是去维护村民的利益,我和陈XX、陈XX、陈XX、陈XX、陈XX等十多名矮X村村民去,是我们自己去的,不是村委会组织的。和对方谈判我没有直接谈,是陈X4、陈X2他们去谈的,我没有看到钱,不是和建房的两个老人谈,是和我不认识的外地人谈的。 我没有授意“阿X”过去和他们谈。陈XX当时驾驶三轮摩托车停在路中间,而陈XX的车好像停在路边。我们没有商量好索要多少钱,是“阿X”商量好的,我后面才知道的。 2017年10月左右,我和我村其他人在矮X村东风XX地段(沙公坳地段)种香蕉树,我个人种了100多棵,后来被购买该地块的吴X拔掉了。2017年11月12日晚,陈X5当面和我说要去上述地段找吴X要香蕉钱赔偿,我答应了,后来我和陈XX、陈XX、陈X5等人去到该地段施工现场,当时我去到现场有水泥搅拌机在现场,当时我哥陈XX已将三轮车开到靠路中间一点,这条路是很窄的,只有三四米左右,不能同时让两辆三轮车通过,如果我哥的三轮车不移动,上述搅拌机是不可能出来的。当时我有在现场,但具体是陈X5他们去谈的,我没有说过要对方停工,只是和陈X5他们站在一起。当晚21时许我离开了现场没有再回来,具体有无索要钱财我不清楚。过了一个月我从陈X5口中得知当晚他们有要到1万元人民币,具体是谁要到的我不清楚,钱在谁手里我也不清楚,我没有分到钱。我听我们村上一辈人讲,该地段于八几年是转让给了九XX国营林场,不属于我们矮X村了。 经辨认,陈XX辨认出8号陈XX,10号陈XX、9号陈X2、6号陈X3、11号陈X4,是和他一起去阻拦施工的人。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本院予以认定。此外还有开庭笔录、营业执照、银行转账记录、同案人的供述等在卷予以佐证。 对辩护人辩解的被告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犯意,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和被告人辩解的没有实施敲诈勒索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陈XX等人采用阻挠被害人施工的手段向被害人索取财物,且被告人陈XX在公安机关侦查时交代“以前其他人在那块地上建房的时候,我们村民也有去阻止施工,后来才拿了2万元。”可以认定被告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三被告人归案后均交代2017年11月12日到被害人建房的施工现场以阻挠施工方式向被害人拿钱。三被告人开庭时均陈述,公安机关审讯时没有刑讯逼供,公安机关的取证合法。现场证人龙X1、向X、高X、龙X2以及被害人郑XX、吴X的陈述均证实被告人和同案人以建房土地属于他们矮X村为由阻止施工,并提出要给钱才能建房索要钱财,并没有提到陈XX等人以赔偿香蕉树为由要求赔偿,被告人陈XX开庭时也供认从没有要求被害人赔偿香蕉树损失。上述证据可以相互印证,可以认定被告人以阻挠建房的方式勒索他人财物。 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及同案人认为土地是他们村的,才去维权。经查,涉案土地在1982年已转让给了XXX,蕉X居委会的证明也证实涉案土地属于转让给XXX的范围内,被告人陈XX、陈XX在公安机关审讯时陈述,知道涉案土地已转让给了XXX。因此,即使其他被告人认为涉案土地是其村里所有的,也属于法律认识的错误,也不能以阻挠建房的方式勒索他人财物,对本案定罪无影响。 综上,被告人陈XX、陈XX、陈XX采用阻扰他人建房,以拆房等方式威胁被害人并索取财物,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相符的部分,本院予以采纳,与本案事实不符的部分,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XX、陈XX、陈XX采用威胁手段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XX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是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陈XX、陈XX、陈XX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结合被害人建房没有相关合法手续,以及三被告人在案件中的作用大小、前科劣迹等情节,对三被告人给予罪责刑一致的判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XX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23日起至2019年3月22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清。) 二、被告人陈XX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23日起至2019年3月22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清。) 三、被告人陈XX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4日起至2019年4月3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许XX 审 判 员  赖XX 人民陪审员  余少锋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林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刑法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判决指定的期限”应当在判决书中予以确定;“判决指定的期限”应为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 惠东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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