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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XX、乔XX等与谭XX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8)鄂0527民初48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傅永刚律师

案件详情

谭XX、乔XX等与谭XX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527民初489号
原告:谭XX,男,197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秭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XX,湖北XX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XX,湖北XX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乔XX,男,197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秭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XX,湖北XX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XX,湖北XX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谭XX,男,197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西桂林市雁山区,现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永刚,湖北XX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李X,男,1981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秭归县。
原告谭XX、乔XX与被告谭XX、李X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8日立案。原告谭XX、乔XX于2018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谭XX、乔XX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谭XX、乔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谭XX、乔XX负担。
审判员  胡永峰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黄XX
  • 1970-01-01
  • 秭归县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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