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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XX、湖北省XX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0527执3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徐XX(未到庭),男,193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秭归县。
指定代理人:傅永刚,湖北XX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湖北省XX公司,住所地秭归县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XXXX97668292。
法定代表人:鲁XX,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徐XX与被执行人湖北省XX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鄂0527民初1521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4月11日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支付2015年、2016年、2017年三年的土地租赁费,共计2772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于2018年10月6日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分期付款的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当日向法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鄂0527执350号案件终结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可以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邓永红
审判员 郑 钰
审判员 蔡 辉
二〇一八年十月七日
书记员 周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