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杜XX、高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0527执2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杜XX,男,196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秭归县,经常居住地秭归县。
委托代理人:傅永刚,湖北XX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高XX,男,1968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秭归县。
申请执行人杜XX与被执行人高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秭归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秭归执字第00077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杜XX于2018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由于被执行人在外省务工,长期未回家,通过双方电话沟通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即高XX欠杜XX赔偿款24000元,2018年9月10日当庭给付5000元,其余19000高XX定于2018年12月30日前给付,杜XX撤回本次执行申请。若高XX逾期给付,则杜XX立即恢复执行。本案执行费260元由高XX负担。上述执行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鄂0527执243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可以依法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 钰
审判员 蔡XX
审判员 邓永红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黄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