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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与杭州XX公司、汪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杭萧商初字第5098-6号
原告XXX。
负责人楼XX。
委托代理人李XX、施XX,浙江XX律师。
被告杭州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屠XX。
委托代理人王XX、童彬超,浙江XX律师。
被告汪XX。
委托代理人吴XX、方XX,浙江XX律师。
被告周XX。
被告诸XX。
本院在审理原告XXX诉被告杭州XX公司、汪XX、周XX、诸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XXX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XX公司、汪XX、周XX、诸XX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X撤回对被告杭州XX公司、汪XX、周XX、诸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4295元,减半收取72147.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77147.50元,由原告XXX负担(予以免交)。
审 判 长 夏婧静
人民陪审员 李爱华
人民陪审员 汤林美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章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