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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XX与南京XX公司、郭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 土地房产
  • (2014)宁民终字第8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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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原告)成XX,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石志忠,江苏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X,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X,该公司总经理。


以上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X,江苏XX律师。


上诉人成XX因与被上诉人郭X,被上诉人南京XX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3)六沿民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成XX于2014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成XX申请撤回上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成XX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3元,由上诉人成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汤雷


审判员  邹小戈


审判员  孙X



书记员  张X


  • 2014-03-18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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