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成XX,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石志忠,江苏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X,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X,该公司总经理。
以上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X,江苏XX律师。
上诉人成XX因与被上诉人郭X,被上诉人南京XX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3)六沿民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成XX于2014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成XX申请撤回上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成XX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3元,由上诉人成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汤雷
审判员 邹小戈
审判员 孙X
书记员 张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