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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XX与许X、杨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108民初2549号
原告:周XX,女,1960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滨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玲,浙江XX律师。
被告:许X,男,198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滨江区。
被告:杨XX,女,198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滨江区。
原告周XX诉被告许X、杨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周XX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XX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XX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周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吴 彦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代书 记员 傅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