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吴XX与何XX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5)温瓯商初字第5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陈微微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吴XX。


委托代理人:盛X、陈微微,浙江XX律师。


被告:何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XX与被告何XX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XX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吴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黄雯思



书 记 员  陈XX


  • 2015-01-19
  •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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