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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XX、李XX与湖北省XX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502民初307号
原告席XX,男,1974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
原告李XX,女,汉族,1977年1月25日出生,住址同上。
上述两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郭XX,湖北XX律师。(特别授权)
上述两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柳占良,湖北XX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省XX公司,住所地宜昌市XX**。
法定代表人王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XX,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殷XX,湖北XX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席XX、李XX诉被告湖北省XX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席XX、李XX于2018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席XX、李XX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席XX、李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82元,减半收取791元(原告已预交2689元,本院依法应退1898元),由原告席XX、李XX负担。
审判员 汪邦国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高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