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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与刘X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宁0104民初6618号之一
原告:陈XX,男,198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宣X,宁XX律师。
被告:刘X,男,197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宁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清义,宁XX律师。
原告陈XX与被告刘X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8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存在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王 娜
人民陪审员 申XX
人民陪审员 吴秀敏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唐XX
书 记 员 王XX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