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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XX与孙XX、慈溪市横河镇人民政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9)浙0282民初28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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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XX与孙XX、慈溪市横河镇人民政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慈溪市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82民初2863号
原告:叶XX,男,196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宁波市鄞州区泰康中路468号豪如大厦16楼浙江XX(代收人金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芳芳,浙江XX律师,执业证号133XXXX11739634。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XX,浙江XX律师,执业证号133XXXX10787227。
被告:孙XX,男,197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被告:慈溪市横河镇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XXXX0297903X7),住所地:宁波市慈溪市横河镇龙泉东XX**。
法定代表人:冯X,该镇镇长。
被告:中国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XXXX983336X4),,住所地:慈溪市白沙路街道新XX**华XX**
主要负责人:章XX,该支公司总经理。
原告叶XX诉被告孙XX、慈溪市横河镇人民政府、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明确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叶XX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洪 逸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  陆XX
  • 1970-01-01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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