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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忠建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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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忠建,男,1978年5月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关庄小区。

委托代理人雷锋,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小花,女,1977年8月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水屯镇大郭庄。

上诉人刘忠建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XXX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忠建及其委托代理人雷锋、被上诉人郭小花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XXX民事判决;

二、发回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刘 俊 波

审  判  员  翟 贺 年

审  判  员  于 俊 义

书  记  员  马    琳

  • 2016-03-23
  •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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