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X,女,198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雷锋,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XX公司,住所地XX马店市雪松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苏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单XX,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XX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XX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4)驿民初字第23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分别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及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撤诉申请合法、自愿,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XX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4)驿民初字第235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XXXX公司撤回起诉;
三、准许王XX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均由XXXX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瑞霞
代理审判员 呼小伟
代理审判员 刘XX
书 记 员 刘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