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遂平县XX。
村民代表徐XX,遂平县XX组长。
被告徐X,男,汉族,住遂平县XX。
委托代理人雷锋,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遂平县XX与被告徐X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遂平县XX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遂平县XX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遂平县XX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遂平县XX负担。
审判员 李X
书记员 王X
原告遂平县XX。
村民代表徐XX,遂平县XX组长。
被告徐X,男,汉族,住遂平县XX。
委托代理人雷锋,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遂平县XX与被告徐X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遂平县XX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遂平县XX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遂平县XX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遂平县XX负担。
审判员 李X
书记员 王X
158 3668 2138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