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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XX、王XX等与刘XX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525民初269号
原告:谭XX,男,1967年5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邵阳市双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XX,湖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博,湖南XX律师。
原告:王XX,女,196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XX,湖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博,湖南XX律师。
原告:孙XX,男,196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邵阳市大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XX,湖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博,湖南XX律师。
原告:王XX,男,198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洞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XX,湖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博,湖南XX律师。
被告:刘XX,男,1970年9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洞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湖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X,湖南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XX、王XX、孙XX、王XX与被告刘XX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谭XX、王XX、孙XX、王XX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谭XX、王XX、孙XX、王XX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XX、王XX、孙XX、王XX撤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后收取845元,由原告谭XX、王XX、孙XX、王XX承担。
审判员 杨城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张XX
书记员田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