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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X、邵阳市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7)湘0525执376号
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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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薛X、邵阳市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湘0525执376号
申请执行人薛X,男,197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洞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博,湖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X,湖南XX律师。
被执行人邵阳市XX公司,住所地:洞口县洞口镇文昌北XX**。
法定代表人尹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XX,湖南XX律师。
被执行人尹XX,男,1979年5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洞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XX,湖南XX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薛X与被执行人邵阳市XX公司、尹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因此,可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唐贤朝
审判员  杨恢喜
审判员  李同改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XX
  • 1970-01-01
  • 洞口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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