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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XX诈骗、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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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XX诈骗、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黑0202刑初69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XX,男,1979年6月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兰西县,汉族,大学文化,无职业,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兰西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9月27日被临时羁押于秦皇岛市看守所,同年10月2日被刑事拘留,10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齐齐哈尔市看守所。
辩护人孙XX,黑龙江XX律师。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以齐龙检公诉刑诉(2019)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XX犯诈骗、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3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XX及其辩护人孙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诈骗犯罪
2016年7月29日,被告人赵XX虚构其是房主的事实将其租住的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北XX新XX,租给被害人吕X,骗取被害人吕X人民币21000.00元。
二、信用卡诈骗犯罪
2016年6月,被告人赵XX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北XX新XX以帮助被害人尤X提升其信用卡额度为由,骗取尤X中国XX信用卡一张、XX业银行信用卡一张、XX银行信用卡一张、中国XX银行信用卡两张,并在未获得尤X的许可下使用。2016年6月至8月,赵XX使用尤X的五张信用卡刷卡消费和取现共计人民币111038.8元。
经侦查,被告人赵XX于2018年9月27日在河北省秦皇岛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公诉机关以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上述指控事实,认为被告人赵XX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赵XX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赵XX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建议以诈骗罪判处赵XX有期徒刑一至二年,并处罚金,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至七年,并处罚金,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赵XX对检察机关指控的诈骗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对信用卡诈骗犯罪有异议,认为其和尤X系恋人关系,尤X知道赵XX使用她的信用卡,应是对尤X个人的诈骗,不是信用卡诈骗。其辩护人认为其是对尤X进行诈骗,给尤X造成财产损失,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希望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一、诈骗犯罪
2016年7月29日,被告人赵XX虚构其是房主的事实将其租住的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北XX新XX,租给被害人吕X,骗取被害人吕X人民币2100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物证
伪造的身份证一张,证实被告人赵XX伪造成赵XX身份的情况。
(二)书证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赵XX犯罪时系成年人。
2.抓获及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赵XX系被抓获归案。
3.房屋租赁合同、收条,证实被告人赵XX以赵XX的身份与被害人吕X签订租房合同及收钱的情况。
4.购买商品房登记备案介绍信,证实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新天地商务中心2单XX的出售情况。
5.房屋租赁合同,证实被告人赵XX以赵X的身份与臧X签订租房合同的情况。
(三)证人证言
1.证人臧X证言,证实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北XX新XX的房主是我姐姐臧X2,她在南方,让我帮她出租。2015年11月5日把房子租给赵X了,租期二年,年租金二万元,一年一交。赵X说没有那么多钱,先给我半年的,剩余的租金说过几天给我,到2016年8月15日,赵X还没有把其余半年租金给我,我去找赵X要钱,发现赵X把房子租出去了。
2.证人焦X证言,证实2016年7月29日,我和我妻子吕X与赵X签订的租房合同,要租位于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北XX新XX房子,租期一年,当天晚上我妻子把21000.00元房租钱给了赵X,其中17000.00元现金和4000.00元微信转账。同年8月15日,有一个自称是房主妹妹的人叫臧X,说房主臧X2在外地,房屋由她管理,赵X之前租住在这个房子,到现在赵X还欠她三个月租金,让我们搬家,并拿出来购买房屋的凭证三联单、房屋租赁合同,我们发现被赵X骗了,只好和臧X重新签订租房合同。
(三)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吕X陈述,证实2016年7月29日,我和我老公焦X与赵X签订的租房合同,赵X开个路虎车,并称北方新天地他有好几套房子。要租位于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北XX新XX房子,租期一年,当天晚上我把21000.00元房租钱给了赵X,其中17000.00元现金和4000.00元微信转账。同年8月15日,有一个自称是房主妹妹的人叫臧X,说房主臧X2在外地,房屋由她管理,赵X之前租住在这个房子,到现在赵X还欠她三个月租金,让我们搬家,并拿出来购买房屋的凭证三联单、房屋租赁合同,我们发现被赵X骗了,只好和臧X重新签订租房合同。
(四)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赵XX供述,证实2016年7月29日,我租的位于北方新天地2单XX的房子要到期了,我手里没有钱。我使用假的身份证名字是赵X,以房主的身份把我租的房子租出去了,租房的人把年租金19000.00元房租和押金2000.00元钱给了我。这些钱被我平时日常花销了。
二、信用卡诈骗犯罪
2016年6月,被告人赵XX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北XX新XX以帮助被害人尤X提升其信用卡额度为由,骗取尤X中国XX信用卡一张、XX业银行信用卡一张、XX银行信用卡一张、中国XX银行信用卡两张,并在未获得尤X的许可下使用。2016年6月至8月,赵XX使用尤X的五张信用卡刷卡消费和取现共计人民币111038.8元。
经侦查,被告人赵XX于2018年9月27日在河北省秦皇岛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信用卡对账单,证实被害人尤X名下的信用卡流水情况。
(二)证人证言
证人崔X证言,证实2016年我在北方新天地南XX里开了一家全当寄卖行,赵X到我店里买银手镯认识的,后来他来我公司说他开公司资金紧张,要提现金,要在我这里用POS机刷信用卡,我就让他刷了几次,他说信用卡是他女朋友的。
(三)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尤X陈述,证实2016年4月初,我开始和赵X处对象,同年六、七月份的时候,他提出可以帮我还信用卡和房贷,让我把信用卡给他,然后在我家鞋柜里的卡包里拿走了几张信用卡。同年七月三十日,他说要去讷河一个星期,手机要关机。到八月九日的时候,我给他打电话打不通,发短信也不回,我感觉不对劲,我去查我的信用卡,发现信用卡上已经被赵X透支了十一万多元钱。我就来公安机关报警了。
(四)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赵XX供述,证实我与尤X是通过微信认识的,我告诉她我叫赵XX,做工程生意的。2016年6月初,我知道尤X有信用卡,我说帮她提升额度,然后她陆续给了我五张她的信用卡,其中XX银行二张、XX业银行、中国XX、XX银行各一张,这五张信用卡我都刷过,用于自己生活花销了。同年7月30日左右,我离开齐齐哈尔,我告诉过尤X说有事要出去一段时间,手机可能关机,之后没联系过尤X。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关联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又骗取他人信用卡后冒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赵XX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赵XX骗取被害人信用卡后并使用,符合信用卡诈骗的犯罪特征,且有书证信用卡对账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证据证实,应予认定,故对赵XX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赵XX不成立信用卡诈骗罪的观点不予采信。赵XX犯诈骗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赵XX犯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赵XX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赵XX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上述从轻处罚的观点予以采信。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27日起至2025年3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赵XX退赔被害人吕X人民币21000.00元,尤X人民币11103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王亚明
人民陪审员  王一蕾
人民陪审员  谢素娟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 琬
本判决中引用的法律条文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 1970-01-01
  •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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