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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公司与蒲自费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9)渝02民终17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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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
赵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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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和XX公司与蒲自费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XX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2民终17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XX和XX公司,住所地XX市沙坪坝区XX**附**自然层第**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XXXX8866338R。
法定代表人:吴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XX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鹏,XX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蒲自费,女,汉族,1969年1月6日出生,住XX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X,XXXX律师。
上诉人XX和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蒲自费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XX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19)渝0101民初12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XX和XX公司于2019年7月2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XX和XX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XX和XX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XX和XX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程 杨
审 判 员  李迪云
审 判 员  刘丽苹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曹XX
书 记 员  张XX
  • 1970-01-01
  •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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