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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XX、孙XX与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国土规划环保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7)浙02行终46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杨超律师

案件详情

孙XX、孙XX与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国土规划环保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浙江省宁波市中XX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浙02行终4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XX,女,195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XX(曾用名孙XX),女,197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郑XX(特别授权代理),浙江XX律师。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杨超(特别授权代理),浙江XX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国土规划环保局,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宁慈西XX。
法定代表人陈XX,局长。
上诉人孙XX、孙XX诉被上诉人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国土规划环保局土地行政确认一案,不服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30日作出的(2017)浙0205行初5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经查明,上诉人孙XX、孙XX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本院认为,本案依法应按上诉人孙XX、孙XX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孙XX、孙XX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俞朝凤
代理审判员  贺 磊
代理审判员  尹婷婷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何XX
  • 1970-01-01
  •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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